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款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行为实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已经获取大额回报,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要结合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还是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综合判断。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