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退出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 > 公众留言 > 公众留言详细页

留言回复情况

来信主题:

地块规划条件

来信时间:

2022-11-04

来信人姓名:

谢俊宏

 

来信内容:

我于上月拍的正蓝旗上都镇商住地块 (证明链接:http://uydagf.ink/app/pm/rax-tesla/pages/wx-detail?itemId=684367135771&aliapp=pm&u=a38c711a-758f-477c-b0cd-ba08997e4a62&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宗地证号:蓝国用(2012)第155号、蓝国用(2012)第156号;宗地面积:住宅用地2978.74平方米、商业用地1247.45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宗地位于上都镇上都音高勒区。因为疫情无法前往正蓝旗查询规划条件。请协助我告知此地块的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做独栋产品(2-3层),一栋一户带院子那种,因地块是2011年政府出让的,是否涉及闲置费,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商品房的要求至今不适用,因经过调研市场普遍希望独栋产品,一户一栋,建小套将面临难出售的困境,是否可以突破这个中小套的历史要求,重新规划适合市场需求呼声的产品。谢谢解答!我的微信1812200****

处理情况
回复单位:

正蓝旗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11-0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行署门户网站的关注与关心,经核实,此宗地由敖特****尔于2012年5月30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15528.92㎡,其中11302.73㎡已开发建设,剩余4226.19㎡由多伦县人民法院2022年10月进行拍卖,不属于闲置土地;该地块原规划指标建筑层数5层,限高18米,建筑密度0.38,容积率1.2,硬化率不低于20%,绿化率不低于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该地块属于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百分之五);综所上述该地块如改变原规划指标将不满足国家及自治区规定。 2022年11月7日,我旗依据以上政策已于当事人进行沟通,当事人表示理解及满意,下一步我旗将继续跟进此事,全力配合当事人做好该地块后续建设事宜。 此说明

留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