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禁牧区工作,依法惩处偷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锡林郭勒盟禁牧区管理监督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结合苏尼特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举报苏尼特左旗范围内禁牧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禁牧区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苏尼特左旗禁牧区区域内放养牲畜;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以下称“举报人”)通过书面、电子材料或电话、当面等形式向相关单位实名举报苏尼特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禁牧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的原则。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禁牧休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督促指导旗自然资源局、各苏木镇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举报奖励政策实施,监督指导苏木镇履职,受理举报并转办属地核查;旗财政局保障奖励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发放;苏木镇负责本辖区内举报受理、现场核查、证据固定、奖励初审及发放,建立举报台账并定期向旗自然资源局报备。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禁牧休牧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如实举报偷牧、夜牧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照片、视频及位置信息等有效证据的;
(二)如实举报破坏、盗窃或擅自移动禁牧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照片、视频及定位等有效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休牧禁止性活动。
第六条 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相关工作人员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查实偷牧牲畜数量计算奖励,每羊单位奖励10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相关工作人员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举报私搭乱建养殖棚圈1处奖励200元。
(三)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相关工作人员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举报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等行为,一次奖励200元。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禁牧区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偷牧等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举报区域不属于禁牧区的;
(六)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章 受理举报部门及方式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旗自然资源局或苏木镇举报偷牧、夜牧行为。需提供以下信息:
第十条 举报办理时限。旗自然资源局、苏木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程序转交给苏木镇综合执法队到现场核查处理,并建立举报信息台账,认真开展接收、登记、处理等工作。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纳入苏尼特左旗财政预算,苏尼特左旗财政局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5-07-01 ,苏尼特左旗禁牧区管理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查看14840次,截止 2025-07-15 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