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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523011672048D/2025-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苏尼特左旗 文  号 苏左政办字〔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06-13 09:48:49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嘎查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3 09:48:49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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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苏尼特左旗嘎查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及中共苏尼特左旗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百三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5 年 6 月1 3 日

  苏尼特左旗嘎查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5〕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民主管理原则。保障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实行民主决策机制。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保值增值原则。合理利用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服务成员原则。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改善嘎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提高成员生活水平,保障全体成员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嘎查集体经济的管理主体,负责“三资”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制定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开发经营活动;

  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负责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三资”管理工作;

  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制定本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审查,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对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收集和反映成员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改进管理工作。

  第七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旗农牧部门负责全旗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财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嘎查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嘎查集体资金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十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一条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需经嘎查监事会审核同意,提交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镇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当按照原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及时入账,统一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每项资金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统管基本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按时填报全国清产核资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和上传凭证。

  第十五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冲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出租、出借、转借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六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安排,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手续齐全。严禁白条入账、虚报冒领、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需开设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嘎查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嘎查本年度会计档案,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报苏木镇、农牧部门审核。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履行公务外,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簿。

  第二十条财务开支实行审批制度,凡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经手人、财务人员,嘎查监事会审核,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5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嘎查理事会审议决议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嘎查监事会审核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30000元以上的支出和投资,由嘎查理事会审议决议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嘎查监事会审核并附书面审核意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在实施前报苏木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用嘎查集体财物请客送礼。以各种名义报销请客送礼费用的,对批准人、经手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报账员代收款项时,应在收款后1天内向报账员结清。凡收款不及时入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嘎查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借入资金10000元以上和借出资金5000元以上,借款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和经手人签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借入资金10000元以下和借出资金5000元以下,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外单位、个人和牧民拖欠集体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责成有关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依法追缴。对于债务人要求延期还款的,或者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形成呆账需要全部或部分减免债务的,应当经监事会审核,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财政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国家及有关单位无偿援助或拨给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及时逐项逐笔将使用情况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牲畜资产按实际价格登记入账,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草场和畜牧业基础设施等资产,原值在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嘎查集体资产账内账外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饲草料、兽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部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库存物资。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价值、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承包、报废、捐赠等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资产评估,公开招标,公开结果,并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政府批准。原值500元以下的,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同意;原值500元以上的,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研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备案。其他程序可以参照《苏尼特左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如铁畜、铁畜草场、流动畜、集体草场、种公畜、种植基地等,承包或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应签订经济合同,但要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备案存档,并报苏木镇备案。

  第三十二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实施项目包括工程建设或设备、牲畜购置等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镇政府批准,采取竞争性磋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按审计审定结算工程款项,计入固定资产,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物资,要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库存物资入库时,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开出三联入库单,保管员按入库单验收无误后,在入库单“会计记账联”签名。库存物资出库时,由报账员根据财务负责人批条和领取人的手续,开出三联出库单,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办理出库事宜。饲草料等易损耗库存物资及达不到入库标准的物资,应当采用打捆、装袋等容易计量的方式入库,严禁散放。

  第三十四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牧场、林木、牲畜以及其他不能入库管理的资产,设专人负责管护;应当与管护人共同清点数量并签订书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改善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要做出盘点表。对非正常损失和损耗,要查明原因,确属人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对正常损耗需符合行业通用标准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苏木镇政府批准。

  第五章财会人员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担任嘎查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集体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负责填报全国清产核资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和上传凭证、其他有关统计、报表等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任免和调换的,会计档案移交新任会计,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编制移交清单交苏木镇统一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经济合同、固定资产台账等所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及档案销毁制度。总账、明细账和各类辅助账保存1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存15年;年度财务报告、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销毁财务资料时,由苏木镇、旗农牧部门、审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监销小组,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国家规定的销毁单位当场监销。

  第四十一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理财会事务,不得弄虚作假,违法办理财会事务。会计有权参与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要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和威逼财会人员制造假账和虚报、瞒报账目。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占用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因公借用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的,要在每年年底财务结算前必须结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不含“一事一议”筹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实际情况留足集体积累,提留比例不得超过10%。主要用于弥补因雪灾、旱灾欠收年份的减收部分。支出时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四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经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镇政府审批,苏木镇政府监督筹资计划和资金到户情况,有计划地付款,不得垫支或提前支付。

  第四十五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受的救济、救灾和社会捐赠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发放的物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及时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十六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公开一次资产、资源清查和经营情况。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每年12月底前向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上报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清查和经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嘎查集体年度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嘎查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草牧场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救济扶贫款、资产负债状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以及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公开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栏、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渠道同步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日,确保成员能够及时了解财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嘎查集体经济进行一届2次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苏木镇政府备案。

  第七章核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建立嘎查集体经济管理核查制度。嘎查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旗农牧部门和苏木镇指导与监督下进行。核查的主要内容:资金周转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第五十条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故意违规、违法,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违反嘎查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嘎查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未经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以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变更或处置嘎查集体草牧场、设备、设施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嘎查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嘎查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嘎查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资产、资源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旗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牧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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