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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 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2-0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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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苏尼特左旗畜牧业发展实际,针对当地良种牲畜养殖风险保障不足问题,通过规范保险管理、健全保险体系,为地方特色畜牧产业发展提供风险防护,助力乡村振兴和富民产业发展。

  二、主要目的

  以政策引导为支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有序开展,进而促进当地良种牲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而言,一是为参保牧户和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降低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导致的养殖损失,保障牧民持续增收;二是通过规范保险流程、明确补贴政策,提升牧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牧户养殖信心,推动良种牲畜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三是借助保险的增信功能,统筹推进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逐步破解牧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四是通过两年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当地畜牧业保险体系,为后续政策优化和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三、核心内容

  (一)保险覆盖范围与试点规模

  保险品种聚焦当地特色良种牲畜,涵盖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三类。覆盖范围为全旗各苏木镇符合条件的参保牧户及各类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牲畜需具备完整疫病疫苗接种记录且健康,投保数量限定在核定载畜量以内。首年试点设定明确规模,其中苏尼特羊核心群10000只、蒙古牛核心群1500头、华西牛核心群800头。

  (二)保险关键要素设定

  保险期间默认为一年,设置20天疾病观察期(续保无观察期),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导致的牲畜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费率与保费补贴方面,实行差异化费率,苏尼特羊核心群暂定年化费率7%,蒙古牛、华西牛核心群暂定年化费率5%;保费由旗财政承担80%,参保牧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自缴20%,大幅降低了牧户投保成本。保险金额参考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确定,暂定苏尼特羊每只1000元、蒙古牛每头5000元、华西牛每头8000元。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标准

  保险责任覆盖三大类情形:一是特定疾病,针对羊、牛分别明确了涵盖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多种常见且危害较大的疫病;二是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等;三是意外事故,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建筑物倒塌等;四是政府强制扑杀情形,赔偿时需扣减政府专项补贴,补贴超保险金额则不予赔付。赔偿标准实行分类核算,牛类按死亡数量乘以单位保险金额计算;羊类结合出险尸重和当地市价核算,总赔偿金额均不超过对应保险金额。

  (四)资金规模与分摊方式

  试点工作保费规模预估140万元,按8:2比例由旗财政与投保人分摊,其中旗财政补贴资金约112万元,群众自缴约28万元。各品种具体分摊金额明确,如10000只苏尼特羊核心群保费70万元,财政补贴56万元、群众自缴14万元。

  (五)理赔流程与要求

  明确理赔时效,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保险金转账支付。规范损失处理流程,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参保牲畜需经农牧防疫部门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理赔,处理费用由承保机构和保险对象共同承担,且需留存影像资料、出具相关证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需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身份标识、防疫记录等完整材料,同时明确欺诈理赔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施要求

  (一)组织机构保障

  成立由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任组长,政府副旗长任副组长,涵盖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农牧水利科技局等多部门及各苏木镇负责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由旗国资委副主任兼任主任,负责日常协调落实。

  (二)承保机构管理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农业保险资质的承保机构,要求机构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业经营团队、健全内控制度及稳健的风险应对能力等。明确承保机构权责,包括不得随意调整保费或解除合同、公示理赔结果保障牧户知情权、承担虚假投保防控第一责任等,同时鼓励机构探索“良种牲畜保险+”模式,联动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发展。

  (三)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协同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足额落实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资金规范支付;农科部门牵头建立损失核定专家库(2026年1月底前完成),负责损失核定和投保数量准确性核查;林草部门协助制定灾情标准,协同核查养殖数量;气象部门提供气象资料和灾害预警,助力灾情评估;金融监管局牵头指导查勘定损,保障赔付及时规范。

  (四)政策宣传与招投标规范

  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通过苏木镇入户宣传、融媒体平台解读等方式提升牧户政策知晓度,培养正确参保认知,同时严禁中介机构参与保险合同签订事宜。招投标环节将保险机构过往履约情况、理赔效率、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确保优质机构进入市场,保障试点工作质量。

  (五)试点期限与绩效评价

  实施方案试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可结合实际调整完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客观研判问题,保障试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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