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左旗(县)城罚决字【2026】第02号
当事人: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
地址: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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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乌音戈
联系电话:1854711****
自动履行(2026年6月25日)已办结
当事人: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9日对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及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1月21日,苏尼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办公楼及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关于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及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线索移送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无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部分,第三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捌角伍分(43962.85)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苏尼特左旗财政局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苏尼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8日
联 系 人: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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