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对2013年集体(个人)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部分新增资金使用意见的通知》(内财农〔2013〕2204号)、《关于2017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的补充说明》(内天保函〔2017〕2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补偿效益资金,是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引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核查认定并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林地,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益林管护支出0.25元。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部分主要用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属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统筹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国有单位必须组织专职人员对公益林实施管护。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原则上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于专职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每年每亩8-9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集体管护支出每年每亩4.5元,包括: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经济补偿支出为每年每亩10.25元,补偿费用要平均等地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个人。
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其管护支出从次年开始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按所有者个人是否履行管护责任分情况落实。原则上每年每亩14.7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农牧民个人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和义务;个人无力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管护费用每年每亩4.5元,用于管护人劳务报酬和依法规定的政策性社会保险,每年每亩10.25元补偿到农牧民个人。
第十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要明晰权属关系,在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同时,要保障农牧民益权,国有单位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提取和列支。旗财政安排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经费的金额为每启动一亩公益林每年安排0.1元,其中0.05元用于公益林管护的监督经费,0.05元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地方享受补偿基金而减少对林业发展的投入。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三年一签。合同期未满,因补偿标准、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签订合同。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的合同,一年一签。上述两个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三条 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及时兑现管护人员工资。管护人员工资要按月均衡发放,每月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70%,剩余部分于年底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年底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剩余部分由旗县林业部门组织缴入当地财政国库。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务于每年3月底以前,联合向盟财政局和林业局上报当年年度总结和下年的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旗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旗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实行报账制度。由旗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旗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报账人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时要提供管护人员名单、定额标准、资金支付凭证、管护协议或合同、林权证复印件、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等资料和其他相关有效的报账凭证。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允许征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用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财政补偿基金数额。
第十八条 旗公益林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双建双存。档案要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查阅方便,存放安全。
第十九条 旗林业局和财政局要及时组织科学的编制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上报盟林业局和财政局由盟市林业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实施方案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旗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部门设公益林管理站专门管理森林生态补偿事宜。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和生态功能下降的。
(四)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或报送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经自治区批准,擅自调整实施方案的。
(六)未按要求建设森林资源档案。
第二十四条 旗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实施单位和管护人员给予奖励。
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旗财政部门将不给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期开始执行。同时废止2013年发布的《苏尼特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左政发〔2013〕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