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住建局”)负责全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家庭成员在满都拉图镇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满都拉图镇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具有满都拉图镇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收入70%的家庭;
3.在满都拉图镇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经劳动部门鉴定与满都拉图镇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且用人单位给缴纳“五险”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收入70%的;
4.户口及家在异地,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而本人在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正式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缴纳“五险”的。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三审三公示)进行:
(一)申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苏尼特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苏尼特左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关情况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个人征信证明;
5.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同意并签名的保障性住房担保承诺书;
6.与用工单位签订满两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五险”证明(仅针对外来务工人员)。
7.在满都拉图镇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无房正式职工等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工作单位统一向旗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仅针对就业大学生)
(二)受理及初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登记,并组织入户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作出审核认定结果,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公示。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户籍、经济、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返回上一级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出初审结果,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满都拉图镇政府。
(四)复审。满都拉图镇政府接到有关材料后,进行第二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返回上一级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送达旗住建局。
(五)审核。旗住建局会同不动产登记局、民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返回上一级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以外的其它苏木镇城镇户籍低保户可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申请补贴需向苏木镇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苏木镇政府审核后报旗住建局。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对通过“三审三公示”的轮候对象,旗住建局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轮候排序。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和轮候顺序者,旗住建局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
第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旗住建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户型和租金标准,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予以发放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未轮候到位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自愿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数量依据每年上级下达数量和要求确定,如上级未下达资金,住房补贴将不予保障)。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家庭配租轮候顺序下调至末尾。
第十二条 旗住建局会同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无故1个月未签订租赁合同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旗住建局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姓名、面积、室内设备、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租金标准、物业、水、电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由住建局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载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暖气、网络、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员自行承担。出租期间房屋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一律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第二十条 旗住建局牵头,民政局、公安局、交警大队、食药工商质监局、不动产登记局、满都拉图镇政府配合,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旗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旗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旗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我旗现行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执行,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住建部门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