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草原丽轩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02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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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尼特左旗旗人民政府:

  2013年我局对满达拉街南、宝达尔路东6个地块进行挂牌出让,2013年10月28日田永胜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为共18591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171608.4平方米、商服用地14301.6平方米,出让价款为2276.6万元。

  经苏尼特左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核实,草原丽轩小区占用金界壕建设控制地带。为有效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界壕满都拉图2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政府公共利益需要,对占用金界壕建设控制地带内未开发土地进行拟收回,按照小区开发实际条件,目前金界壕外未开发土地不再具备开发条件,经开发企业申请,对金界壕外未开发土地一并进行拟收回。土地位于满达拉街南、宝达尔路东、草原丽轩小区,面积64520.4平方米(其中商服用地4794平方米、住宅用地59726.4平方米),按照权利人:田永胜51581.79平方米;二连浩特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938.61平方米。

  妥否,请批复。                       

    

  苏尼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