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苏左司函〔2024〕1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16:14:15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及罚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旗政府及部门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苏木镇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存在违法设定罚款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罚款事项已经取消,但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有相关规定的问题。
三、清理要求及工作时限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 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一)以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罚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对起草或实施的 以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先行梳理、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履行征求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24年7月5日前将清理意见(包括修改、废止、失效)报政府、政府办审核确认。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形成有关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等处理意见纸质版(含附件)报旗司法局。
(二)以各部门及苏木镇名义制发的涉及罚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苏木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于2024年7月5日前将文件清理情况纸质版含附件报旗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苏木镇、各部门要高度 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苏木镇、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
(三)其他要求。强化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3月27日印发《关于加强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苏左司函〔2024〕60号),要求各苏木镇、各部门加强对印发两年以上的仍在施行的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纠整改,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避免超期适用。按照文件要求,未报送相关查纠整改报告的苏木镇、部门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至旗司法局。
联系电话:2521381。
苏尼特左旗司法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