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苏左政服发〔2023〕4 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00:00: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旗直相关部门: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进一步提高全旗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现将《苏尼特左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尼特左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审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22〕20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凡未纳入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全旗各级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部门所属机构,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行使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不含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
第七条 旗政务服务局负责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标准化梳理汇总与发布,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审核、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
旗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本系统(行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指导本系统(行业)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动态调整,做好实施情况监督和政务服务平合实施清单要素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旗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货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规范化管理、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和依法实施。
第二章 事项梳理、发布与调整
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本地区或部门依法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在目录梳理时应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予以注明,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旗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梳理发布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旗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基础上梳理发布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帮办代办目录清单。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要素。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规范编制实施清单,除个性信息外同一事项的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保持一致,推进同一事项全旗范围内、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垫本目录的发布,在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等同步公开。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增、承接、取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调整。
(一)新增: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新增国家或自治区指定地方各级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旗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应统筹指导本系统各级按照实施层级在事项发布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并发布,不予认领的应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不予认领情况说明。
(二)承接:对上级政府下放事项的承接,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由盟本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在下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事项平台予以认领承接,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对上级授权事项的承接,由政务服务机构在收到有关政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通过一体化平台纳入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取消: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由政务服务机构研究并充分论证后提出意见,且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核,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都门审定和公布。拟取消政务服务事项涉及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下放:对政务服务事项的下放,由政务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且通过合法性审核后通过一体化平台予以下放,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五)其他要素调整: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调整情形外,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其他要素调整,包括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修正(修改)需要调整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因机构改革需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等情形,由政务服务机构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本行政区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实施清单。
第十六条 旗级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协同联动调整机制,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街接。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蒙速办App”办理;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对基本目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实施机构应依托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全程信息化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务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擅自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或在基本目录之外违规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政务服务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损害营商环境等严重后果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锡林郭勒盟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其垂直领导部门的要求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维护管理工作,其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