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苏左政发〔2025〕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11:22:34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附件: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畜牧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多层次健全畜牧业保险体系,扩大特色畜产品保险覆盖面,立足苏尼特左旗畜牧业发展布局,强化良种牲畜养殖风险保障,大力支持地方优势特色畜牧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切实维护全旗各族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地方富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在坚持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前提下,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牧户”的原则,启动苏尼特左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旨在促进我旗良种牲畜产业发展,保障牧民持续增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提升牧业保险保障水平、保护牧民切身利益,按照我旗原有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构架,调整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 聪 美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 包春生 政府副旗长
成 员:呼德日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白七洁 旗委宣传部(文旅局)副部长
黄智慧 旗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云 飞 旗国资委副主任
李树德 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局长
毕力贡达来 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局长
赞 丹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朝洛蒙 旗气象局局长
贺晓东 旗金融监管支局局长
阿木古楞 满都拉图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德力格荣贵 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张建峰 查干敖包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乌音戈 巴彦乌拉苏木人民政府代苏木长
呼日勒巴特尔 达来苏木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苏木长
宝乐日玛 洪格尔苏木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苏木长
王 峰 赛罕高毕苏木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政府苏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国资委副主任云飞兼任。
三、具体内容
本实施方案险种为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政策性养殖保险。
(一)保费补贴范围
全旗范围内各苏木镇参保牧户、各类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养殖且具备完整疫病疫苗接种的健康良种牲畜。投保数量需限定在核定载畜量以内。
首年在全旗范围内启动试点苏尼特羊核心群养殖规模10000只、蒙古牛核心群养殖规模1500头、华西牛核心群养殖规模800头。
(二)保险责任的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准。
设20天疾病观察期,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为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第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不再设定疾病观察期。
(三)保额和保费补助
苏尼特羊核心群保险费率暂定7%、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保险费率暂定5%。
参保牧户、各类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先行自缴保费20%,本旗财政承担80%。
(四)保险对象
凡从事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养殖的牧户、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五)保险标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苏尼特羊核心群,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苏尼特羊”):
(1)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含)以上6周岁(不含)以下的健康肉羊;
(2)投保羊只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能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并配有保险人指定的可识别身份的耳标;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蒙古牛核心群”):
(1)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的健康蒙古牛;
(2)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符合防疫要求、执行免疫程序、档案记录完整;
(3)生长健康,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符合农牧部门要求,无疫病感染症状;
(4)佩戴国家规定耳标或其他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保险标的识别清楚。
(六)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不再赔付。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不再赔付。
(七)保险金额
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每头/只保险金额参考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苏尼特羊核心群保险金额暂定1000元/只、蒙古牛保险金额暂定5000元/头、华西牛保险金额暂定8000元/头。
(八)保险费率
苏尼特羊保险费率暂定7%(年化)、蒙古牛、华西牛保险费率暂定5%(年化)。
(九)保险费
保险费(元)=保险金额×费率。
(十)保费构成
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的80%,投保人自缴20%保费。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元)=死亡数量(头)×单位保险金额(元/头)×100% 。
2.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可从保险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进行赔付:
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头)-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
但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不再赔付。
3.总赔偿金额以保险蒙古牛核心群、华西牛核心群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苏尼特羊核心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单位赔款金额(元/只)=出险羊只尸重(斤/只)×当地同类羊只市价(元/斤)。
总赔偿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只)×死亡数量(只)。
2.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可从保险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进行赔付:
每只赔偿金额(元/只)=出险羊只尸重(斤/只)×当地同类羊只市价(元/斤)-每只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只)。
赔偿金额(元)=每只赔偿金额(元/只)×死亡数量(只)。
3.总赔偿金额以保险羊只的保险金额为限。
4.当地同类羊只市价以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理赔程序
1.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原则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参保牲畜,由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由承保机构进行赔偿,病死牲畜尸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承保机构和保险对象共同承担。
3.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死亡的牲畜,在农牧防疫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下,由养殖场(牧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需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由农牧防疫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所发生费用由承保机构和保险对象共同承担。承保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对高风险疫病要及时上报(如炭疽高风险疾病),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4.被保险人向承保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牲畜身份标识、防疫记录、农牧防疫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无害化处理证明。
5.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各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出现法规、政策禁止的跨品种投保等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旗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将承保机构违法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处罚。
五、资金预估
试点工作保费规模预估为140万元,拟定由旗县财政、投保人按照8:2的比例承担保险保费资金,即需要财政补贴资金112万元,群众自缴28万元。
保费及各方承担比例表
| 试点 |
保险标的 |
试点规模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旗财政(80%) |
群众(20%) |
| - |
(头/只) |
(元/头/只)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苏尼特左旗 |
苏尼特羊核心群 |
10000 |
70 |
70 |
56 |
14 |
| 蒙古牛核心群 |
1500 |
250 |
37.5 |
30 |
7.5 |
|
| 华西牛核心群 |
800 |
400 |
32 |
25.6 |
6.4 |
|
| 合计 |
- |
- |
139.5 |
111.6 |
27.9 |
六、承保机构确认
在坚持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由招投标实施主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主体承保全旗的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满足《农业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工作规定: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需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需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需遵循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标确认承保机构后,由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盟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七、承保机构权责义务
(一)为保持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承保机构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二)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的农业保险费收入规模配备专门的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具备业务管理经验的人员,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财政资金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三)为保证定损和理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畜牧业生产组织或者嘎查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牧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牧户知情权,改善牧户投保理赔体验。
(四)承保机构是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补贴资金申请环节的第一责任主体。承保机构需主动承担、严格履行防范杜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出资金申请。
(五)积极探索开展“良种牲畜保险+”。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良种牲畜保险+”的金融属性,结合自身优势,主动探索参与或协调金融资本支持当地良种牲畜产业发展的途径。
八、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安排包括政策性良种牲畜数据采集、联合查勘定损、专家库运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承保机构采购和政策宣传指导等在内的保障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实施的各类工作经费,确保将相关资金纳入同级年度预算。重点侧重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保障保险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科部门:旗农科局负责保险损失核定工作,牵头建立全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损失核定专家库,解决区域内保险理赔纠纷损失核定等事宜。专家库要吸纳从事畜牧业和林草业工作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熟悉畜牧业和林草业动物疫病、生产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代表性的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者等。2026年1月底前完成全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损失核定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并于每年更新完善。专家库建立后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及备案。旗农科局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对种养殖面积(头、只数)、投保面积(头、只数)的准确性负责。
(三)林草部门:林草部门具体协助气象部门制定认定灾情发生参考标准的确定工作,并负责每季度末向盟林草局备案。与农科部门协同,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对种养殖面积(头、只数)、投保面积(头、只数)的准确性负责。
(四)气象部门:旗气象局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承保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负责每季度末将相关材料报盟气象局备案。
(五)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牵头指导查勘定损工作,旗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有关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相关规定,科学开展受灾标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保障及时赔付。
旗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银保监局 林业和草原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0〕1247号)的指导要求,开展区域内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
九、政策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建立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旗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旗实施工作;旗内保险机构参与宣传,营造促进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政策宣传培养群众对参保的正确认识,提升投保农牧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政策宣传内容需进行合理性审查;各苏木镇通过宣传栏粘贴公告,发放传单、小册子、明白卡等方式进行入户宣传引导;旗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平台、报纸等方式对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政策进行解读。同时,严禁引入中介机构为农牧民和经办机构办理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的合同签订等事宜。
十、其他事宜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承保机构的招标工作。参与招投标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前年度参与我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实际合同履约情况,如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参保组织及牧户满意度等列入招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其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承诺、历史绩效以及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确保理赔和服务能力优质的保险企业进入我旗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市场,同时,严禁引入中介机构为农牧民和经办机构办理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的合同签订等事宜。
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保险精算规则进行费率测算,通过调查区域内养殖标的的正常死亡率波动范围、有保险保障下的死亡率状况,计算纯风险损失率和保险经费费用附加最终精算得出费率。旗政府方案下发后业务开展前,承保机构向地方金融监管支局上报精算报告备案。鉴于我旗第一年实施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风险状况缺乏数据,故参考距离相对较近的盟市旗县费率标准,保额根据承保牲畜的养殖价值的一定比例测算得出,保费通过费率乘以保障额度得出。
金融部门要加强探索活体生物资产确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方案及制度,积极推动“良种牲畜保险+”工作开展,统筹推进良种牲畜养殖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通过良种牲畜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牧户信用等级,逐步破解牧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本实施方案试行二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结合试行情况,可重新制定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再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对试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客观研判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良种牲畜养殖保险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处理。本方案具体由旗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