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9 16:40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填报单位: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苏左市监 处字〔2023038

苏尼特左玉根调料肉食大全(燕海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苏尼特左玉根调料肉食大全(燕海成)

燕海成

2023年12月12日,苏尼特左旗公安局食药环侦察大队移交我局苏尼特左旗玉根调料肉食大全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到达现场进行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预售商品海天锦上鲜,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蕨根粉,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为卢龙县吉晟食品有限公司。精品魔芋,净含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开封市旺享食品有限公司。均已超过保质期,已无库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未建立销售台账,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检查过程中该超市经营者燕海成全程在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当日立案。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主观不存在故意,但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因当事人的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销售区域的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过程中,首先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对所销售的商品开展自查,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二是本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案值166货值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办案人员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自动履行

2024.2.29)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