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监测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和其他4个领域组建专家库,行业领域、专业类别和专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测、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旗应急管理局综合办公室为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专家资格复审、选聘调整、考核结果运用,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旗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支队)负责各自行业领域专家的资格初审、考核评价工作,明确专家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活动安排,指导、监督专家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七条 建立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中级以上(包括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如水旱、气象、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相关工作连续5年以上;爆破、潜水、无人机等特殊行业可放宽;从事多年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并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行政工作人员,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专家选聘程序
旗应急管理局发布推荐公告,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一)申报。推荐单位及自我推荐的个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中的重点行业类型,填写《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
(二)初审。旗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执法队)对申请本行业领域专家的填报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形成《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汇总表》报综合办公室审定。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各股室(执法队)推荐专家资格进行复审,提出拟聘请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三)公示。通过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专家名单。
(四)聘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签订《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五)专家采用聘用制,聘用期为 3 年。聘用期届满前 3 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旗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续聘。
第三章 专家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旗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评估论证、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以及调查评估工作。
(三)参与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督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查和论证,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旗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旗应急管理局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获得旗应急管理局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六)参加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知识更新、行业规范等技术培训、业务教育培训和考察学习有关活动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旗应急管理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应接受旗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旗应急管理局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八)未经旗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旗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专家派遣
由各股室(执法队)根据工作需要填写《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审批表》,提前3-5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报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使用股室(执法队)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十四条 派遣专家应首先使用专家库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局领导审批后,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的专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聘请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专家劳动报酬由旗应急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盟行署有关规定标准发放,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专家费用标准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现场检查类:每人每天800元;
(三)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四)应急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五)宣传培训类:除专家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 号)执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六)常年聘用专家按职称等级评估计算,并按服务天数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类专家费用标准均为含税报酬。
第十七条 专家费用由聘请专家股室(执法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锡财行﹝2019﹞787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报销专家费,需填写《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批表》,按照专家费用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支付。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的考核奖励机制,对在控制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使用股室(执法队)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法规标准获取、参加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本行业领域内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后,由聘用股室(执法队)填写《苏尼特左旗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情况评定,并形成书面评定意见,每年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旗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特殊情况3次以上不参加旗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三)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造成他人损失或者单位损失的,并承担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将专家聘书及时交回旗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