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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102/2019-001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9-18 20:10:17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30 20:10:17   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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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凡在我旗境内从事与公益林保护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旗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上报盟林业局审核批复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旗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公益林宣传工作,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资源及其管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定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监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协调和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各苏木镇政府对本辖区的公益林区管护工作负领导职责。苏木镇长是公益林区第一负责人,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的单位是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公益林的嘎查是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嘎查长是直接负责人;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十一条  公益林管护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专职护林员、联户管护、管护队和管护站等多种形式。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可以个人管护或联户管护,也可雇人管护,但必须报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及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的管护责任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其它行业和个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按日历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管护期满后,经考核符合管护合同要求且本人同意继续从事管护工作,可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从事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收回管护责任区,另行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报告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森林灾害,扑救森林火灾;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毁林案件的查处;培育管护责任区的公益林资源;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林业,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能履行管护责任,了解当地情况;勇于吃苦,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第十五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苏木镇、旗林业技术服务单位和嘎查委员会人员中选聘,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专职护林员条件,通过考试、考核、推选等录用程序确定。嘎查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由全体牧民大会或牧民代表大会推选,苏木镇政府审核,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单位的领导、集体公益林的嘎查领导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十六条  护林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统一制定管护证,统一编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苏木镇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管护人员名册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

  第十八条  管护责任人不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力,发生违约,限期内仍不改正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理工作,在防火期内,对责任区内的野外用火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第二十条 管护责任人要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益林区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苏木镇驻地设置公示碑;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处设置管护责任牌。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责任区内碑、牌、界桩、围栏等管护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现移动、丢失、人为破坏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益林责任单位,对划定的公益林区域的林间空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补植,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来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旗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移植活立木、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级公益林的补进、调出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三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五章 监测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根据《锡林郭勒盟国家级公益林效益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通过设置固定样地、小班调查,对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掌握公益林现状及其变化动态。每年的1月上旬上报上一年度的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建立公益林生态定位观测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通过定期、定点监测,及时获取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第三十五条 旗县将公益林效益监测评价作为《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锡盟公益林管理管护及补偿资金使用检查方案》每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公益林区。主要检查验收: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标牌设置情况,管护效果、有无违法占地情况及护林员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检查方式采取抽查方法,检查时间为11月前完成。

  具体抽查方式如下:(1)随机抽取,按全旗实施补偿的公益林面积50万亩的抽取8%,50—100万亩的抽取6%,100—200万亩的抽取3%,200—300万亩的抽取2%,300万亩以上的抽取1%,并按照公益林比列确定乡级样本。由检查验收小组抽取行政村(林班)样本,按行政村(林班)公益林比列确定行政村(林班)样本,按照责任区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起始号、间隔数循环抽取,直至实抽面积满足乡级样本检查面积(相差±10%以内)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依据:按照《苏尼特左旗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公益林管护(补偿)合同为检查验收依据。

  检查验收成果:1.以文字、表格及图片形式简明扼要地叙述检查结果,并给予客观、明确地评价说明,存入相应档案中报备。2.按照《苏尼特左旗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公益林管护(补偿)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3.检查结果将作为旗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等考核评价各苏木镇、嘎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苏尼特左旗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苏左政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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