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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领域

标准目录

环境保护领域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标准
责任部门
I级公开事项
Ⅱ级公开事项 Ⅲ级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方式 生态环境分局
1
基础信息 1 机构、人事信息
1
领导信息 1 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信息、职能分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2
机构职能 2 地理位置、内设机构、直属机关名称、主要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3
人事信息 3 公示、任免、招录招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2 政策法规
4
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4 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发布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5
政策解读 5 政策背景、目标、要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3 财务信息
6
年度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财政支出 6 相关决策、执行、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 综合股
4 工作动态
7
重大决策事项 7 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8
其他工作动态 8 工作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 综合股
2
行政权力事项 5 行政许可
9
服务事项 9 实施机构、受理条件、法定及承诺办结时限、材料清单、服务流程、服务指南、服务窗口人员信息、监督举报电话及救济途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10
行政审批事项 10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11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11 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6 行政处罚
12
服务事项 12 执法机构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执法流程、权力运行指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
14 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
15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
16 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
17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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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18 执法机构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权力运行基本程序、权力运行指南、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信息 19  实施信息及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20
服务事项 20 执法机构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权力运行基本程序、权力运行指南、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
随机抽查事项 21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责任主体、权限划分、运行程序、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检察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 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22
行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22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
23 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
24 专项督查情况及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供中心、公示栏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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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25 执法机构联系方式、权力运行基本程序、权力运行指南、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旗政府网站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26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执行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旗政府网站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公共服务事项 13 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等公共服务事项
27
公共服务事项 27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工作机构、服务流程及服务指南、服务标准及服务承诺、材料清单、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及行为准则、监督方式及投诉渠道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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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服务数据信息 28 城镇空气质量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季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旗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 综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