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农牧和科技局

办公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达日罕街
   联系电话:0479-252590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苏尼特左旗农牧和科技局机构职...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业、科技创新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旗“三农三牧”、科技创新、外国智力规划、水利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科技和水利综合执法体系。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牧区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改善。承担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旗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负责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收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负责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拟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 负责畜牧业、种植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肉类、粮食、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检验检灾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备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负责农牧业

  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团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和节水农牧业、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政策。负责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旗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黄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收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负责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落实扶持农牧业农村收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旗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收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牧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十三)负责拟订全旗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全旗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细则,负责立项之前的项目区筛选,编制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的申报、实施和检查验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组织调查业综合开发后备资源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

  (十七)组织拟订全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六试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统筹推进全旗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九)编制全旗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牵头建立统一的全旗科技管理平台和科技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拟订全旗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自治区、盟和旗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管理旗自然科学基金。

  (二十二)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三)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全旗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二十四)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五)负责全旗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

  (二十六)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二十七)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全旗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八)负责拟订全旗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九)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十)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镇供水工作。

  (三十一)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盟旗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三十二)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十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三十四)负责旗级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旗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三十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负责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并指导全旗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三十六)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三十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旗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三十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三十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苏木镇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检查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四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四十二)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畜牧股、兽医股、科技股、水利股、产业股、财务股等7个股室办;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保统筹、干部职称评审报送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筹备组织、物资管理、后勤服务保障;负责拟订农牧和科技系统综合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畜牧股。负责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指导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协调、组织实施畜牧业保险工作;组织抗灾救灾饲草料的储备、调拨;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农牧业相关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依法开展草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审核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牧业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安全;拟订饲草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饲草种子和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饲草种子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动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三)兽医股。拟定动物疫病防控和建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负责全旗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奶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奶业、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测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畜产品申报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牧区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旗农牧业机械化和设施农牧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农牧机械方面政策,拟订全旗农牧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全旗农牧机作业规范;承担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技术推广、接受消费者投诉,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局进行农机市场检查整顿工作;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农牧业、水利、水保、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普法培训工作;负责日常执法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地区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科技股。负责制订年度科技计划,提出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研究全旗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旗科技发展,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开发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类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指导科技园区、基地、科技创业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旗苏木镇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科技培训和科技宣传工作;承担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牧区精神文明、优秀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牧区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水利股。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承担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水库移民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工程;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渔业执法,协调跨旗县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指导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法指导全旗渔业生产和渔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旗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承担旗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六)产业股。负责拟订农牧业各主导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产业化、农畜产品加工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全旗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全旗乡镇企业管理工作;掌握全旗产业化经济信息动态;拟订休闲农牧业、旅游农牧业等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财务股。负责承担全系统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基地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项目有偿资津贴回收,负责财务统计、汇总报表和清理局属债务;上报有关财务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办公地址:满都拉图镇达日罕街农牧和科技局

  办公时间:上午 8:30 ——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479-2521116

  主要负责人:

  

  毕力贡达来 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总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财务股全面工作,负责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