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10-000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09:07: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左政发〔2005〕37号
苏 尼 特 左 旗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牧区医疗救助工作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在我旗顺利实施,根据《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旗牧区特困户、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经旗政府研究,现将《苏尼特左旗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印发
苏尼特左旗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在全旗建立和实施牧区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牧区特困群众、五保供养人员就医难问题,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专项基金,对患大病牧区特困群众、五保供养人员实施医疗救助,解决牧区特困群众、五保供养人员就医难问题。
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以收入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基金使用原则;坚持政府拨款为主,社会自愿捐助为辅的筹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病种
享受牧区医疗救助的人员:牧区五保户和持有特困户救助证家庭中需要救助的人员;牧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人员;旗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牧民。
牧区医疗救助病种原则确定为: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肾衰竭、重度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和旗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以下统称大病)。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救助条件和标准
牧区特困群众、五保供养人员家庭年度因大病发生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应剔除因素)的80%给予救助,被救助对象家庭年度享受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旗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审核确定救助对家庭年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因剔除下列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社会各界帮扶救济和相关部门补助、报销的费用;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或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药品、治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外的费用。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嘎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包括五保供养证和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复印件)、医疗费用证明(包括病历、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以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嘎查代表会议评同意后报苏木镇政府审核。
(二)苏木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苏木镇或责成嘎查委员会进行申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旗民政局审批。
(三)旗民政局对苏木镇政府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确定救助标准。苏木镇政府根据审批意见和确定救助标准,在苏木镇或责成嘎查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苏木镇填写公示反馈意见表,报旗民政局,随即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公示反馈意见表和批复送达申请人。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半年内提出,治疗结束(或出院)半年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在受理。
五、基金筹措
根据《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资金来源的规定,牧区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旗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牧区医疗救助资金。以我旗上年度牧民人口为基数,按照牧民人均1.5元测算并安排预算资金。
(二)旗民政局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牧区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牧区医疗救助。
(四)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上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牧区医疗救助给予专项基金补助。
六、基金管理
旗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募集、核拨等业务。民政局同时也要在商业银行设立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旗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协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旗民政局按季度向旗财政局和盟民政局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旗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经批准用于牧区医疗救助的部分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资金要及时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专账,务必减少中间环节和防止资金滞留,增加利息收入。当年资金结余必须结转下年。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牧区合作医疗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旗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和五保人员基数计算,核发至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由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实施救助的补助资金,由旗民政部门从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支付给苏木镇人民政府发放,或通过银行、邮电以及其他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支付给被救助对象。
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牧区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救助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医疗救助服务
未开展全旗范围新型合作医疗时,由旗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协调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苏木镇卫生院和旗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全旗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后,由旗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各项优惠政策。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旗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疑难重症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经报请旗民政局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应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等费用应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应按比例优惠销售价格。
对于五保户和特困户中因特殊原因确属无力支付初期诊疗费用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旗民政局专题研究,给予适度的临时救济。所需临时救济金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民政局各按50%承担。
八、组织实施及步骤
(一)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要具体领导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在民政局设立牧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安排1—2名专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并为开展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安排必要的启动和日常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建章立制,完善程序,确保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旗财政、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我旗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并切实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专户专账设立工作,旗卫生、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牧区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旗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表扬奖励。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根据上级的安排,要确保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在2005年6月底全面实施。为此,2005年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1、2005年4月15日——5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苏木镇要对辖区内的牧区特困户、五保户患大病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形成报告在5月15日前报民政局备案。
2、5月15日——6月1日为宣传阶段;各苏木镇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每个特困家庭、五保户家庭都了解牧区医疗救助的范围、申请程序和标准。
3、2005年6月1日起在全旗范围全面实施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受理牧区特困户、五保户的医疗救助申请。
本实施细则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