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10-0005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09:33:23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左政发〔2008〕60号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城镇廉租住房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单位:
《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4日
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城镇廉租住房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认真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内房字〔20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精神,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满都拉图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旗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的拟定和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满镇等部门协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来源
(一)腾空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楼房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平房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视市场平均租金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廉租住房补贴实行差价补贴。房产管理局每两年对满镇新址(达日汗社区、恩格尔社区)和旧址(宝力格社区、舒盖图社区)进行一次市场房屋租赁费入户调查和测算(入户数不低于30户),并把测算结果报旗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旧址居民到新址租房的,按新址廉租房的补贴标准对待。同时在旧址的房屋不允许再买卖和出租。否则,将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在满镇城镇居住区内拥有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在2007年10月31日以后以各种名义将本人原拥有的私有住房转移给他人的;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的;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
(四)2002年12月31日以后在满镇城镇落入非农业户口的;
(五)享受退休金的;
(六)自有或者在街面上购买、租(售)商业用房和开设各种店铺的;
(七)法定赡养人、监护人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八)人户分离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第九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2、已领取《苏尼特左旗民政局核发的满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旗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困难户或有租赁住房合同、有交纳租金收据的无房户。
实物配租申请人年龄须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户主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主要是肢体残疾、有残疾人证一、二、三等级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条 办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资格的家庭必须按申请、初审、复审、公示、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代理(有委托证明)。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和实物配租申请人分别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苏尼特左旗满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和《苏尼特左旗实物配租申请表》。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检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3、住房证明材料:
(1)住房困难户应提交的住房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检核原件,复印件存档);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存档);
(2)无房户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收据(检核原件,复印件存档)、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尼特左旗满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检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5、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检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情况 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委会、满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房产管理局。
(三)复审:接到申请材料后,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可以通过查核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异议的,房产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分配和轮侯
(一)确定分配户数。房产管理局根据每年廉租住房的资金和可分配廉租住房情况,分别确定当年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分配方式。房产管理局对经审核登记的家庭根据优先分配条件,综合考虑申请人住房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分别按规定条件排序,对在可分配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户数之内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到指定的银行领取租金补贴。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当申请登记的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确定发放的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户数时,超出部分为轮侯对象。在轮侯期间,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反馈房产管理局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侯。
优先分配条件。同等条件下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家庭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解决。其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和归集。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筹措情况,由财政局按年度将资金划入“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二)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进入专户。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按规定补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部分,由财政局向盟财政局申请从“住房公积金”专户中扣除,划入“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四)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通过此方式获得廉租住房资金由房产管理局收取后统一上缴旗财政局,划入“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房产管理局设立“城镇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所筹措的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拨付
(一)租赁住房补贴的拨付。房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按季度进行材料汇总,并提交旗财政局。财政局通过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经过认真核对旗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有关证件和开户信息后,将补贴款以卡折的形式每半年向补贴对象发放一次。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向旗财政局提供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安排评审,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工程进展情况,通过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方式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三)管理费用的拨付。房产管理局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管理费用的使用计划,经旗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旗财政局申请资金,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廉租住房管理费用直接拨付房产管理局。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局要在每年的十一月底以前,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测算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及城镇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旗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局和民政局要严格把关,社区居委会、满镇政府要紧密配合,房产管理局做好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和每半年例行的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家庭的低保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工作。
公安、满镇政府、建设、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要进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筹集、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旗建设局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资格,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补贴金,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城镇最低收入社会保障标准的;
(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一)项规定的,房产管理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租金补贴,或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三)(四)规定的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10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