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10-000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09:17: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左政发〔2008〕28号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城乡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垂管)各单位:
《苏尼特左旗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旗政府旗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苏尼特左旗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全旗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以及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旗政府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拨付到位。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监管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社保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过程及有关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苏木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和部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我旗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牧区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
(五)旗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标准、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日常医疗救助标准:
1、为城乡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城乡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牧区每人每年定额救助80元;城镇每人每年定额救助50元。救助标准将随每年救助资金总量进行调整。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单次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年度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为5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重复救助的,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出(二)项规定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七条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定额救助。救助的对象为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三)项确定的救助对象。
(一)在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年持社会救助相应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等有关证件)和日常接受医治的医药费原始单据或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苏木镇报销日常医疗定额救助金。
第八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
(一)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和单次最高封顶线。救助的对象为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三)项确定的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向民政部门提供报销的凭证)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的救助或全额救助;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限额。
(二)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住院费用或住院期间因无力再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依据医院的诊断书和预计医疗费用按自负部分30%的比例先给予医前或医中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医疗单位。医后仍需救济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出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医后10天内补办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病门诊救助。
城乡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限额。
第十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但未享受大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因患疾病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的,给家庭造成一定经济负担的,民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可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但最高救助总额不得超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救助方式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还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旗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章程每年从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红十字会制定。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制,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苏尼特左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除需提交《农村五保供养证》、《苏尼特左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之一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必须出示原件,由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复印件签注署名验讫意见。
(二)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苏木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苏木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再次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旗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苏木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四)旗民政局对苏木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苏尼特左旗城乡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证”),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在居务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五)城乡日常医疗救助统一使用《医疗救助证》,一人一证。作为年度审核和救助资金领取凭证。
(六)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办法,救助对象每年12月份申请享受次年日常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证》每年由民政局负责年度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或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止(或出院)3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大病住院治疗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涉及转诊的,需提供转诊证明。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苏木镇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医疗救助证》的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转诊证明等材料,报苏木镇审核。
(二)苏木镇审核。苏木镇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向旗民政局报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对苏木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核定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和比例并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苏木镇。
第十五条 符合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向户口所地苏木镇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每月由苏木镇调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旗民政局审批
第五章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救助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旗民政局批准转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已补偿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一般实行苏木镇卫生院首诊制(满镇除外),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才能享受各项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和旗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减免”、“优惠”的内容、种类及比例:
住院救助对象给予减免:1、药品差价的5%;2、辅助检查费用的10%;3、手术费用的5%;4、免交诊察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由发放部门负责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享受医前和医中救助的救助对象,必须在医后10日内补办相关审核审批手续,逾期将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