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任务:
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检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摸清自2012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并纳入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收。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主要内容:
(一)扶贫资产范围和类型。包括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二)建立完善扶贫资产台账。摸清各级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精准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要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四)开展清算核实。旗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算核实。
(五)做好资产的管护运营。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权属归谁,由谁管护”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和运营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和运营方案,落实管护(营运)责任。
(六)规范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
(七)扶贫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八)资产管理职责。由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旗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旗财政局、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苏木镇嘎查按职能职责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