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10-000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0-07-26 09:14: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左政办发〔2005〕87号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尼特左旗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通知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9日印发 苏尼特左旗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旗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牧民在嘎查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旗行政区域内的49个嘎查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 嘎查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服务,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牧业、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苏木镇政府负责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苏木镇嘎查委员会的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嘎查委员会负责嘎查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嘎查牧民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旗委、旗政府要成立由组织、宣传、民政、司法、农牧、财政、土地、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具体负责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苏木镇要把推行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要把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嘎查、“五个好”党组织、“五个好”苏木镇党委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苏木镇干部政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牧区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定期检查和专题研究制度。苏木镇每年检查两次,并根据检查情况专题研究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嘎查村务公开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嘎查年度财务所有收支、收益分配的明细账目;
(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
(四)嘎查建道路等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和土地、草场流转情况;
(六)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情况;
(七)春季休牧饲料补助、农牧业机械化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牧民、资助嘎查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八)嘎查集体草场承包租赁情况;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
(十)当年按政策生育对象的名单,人口增减、政策奖励等情况;
(十一)国家投入的扶贫开发、移民安置、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下列嘎查村务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一)嘎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三)嘎查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嘎查村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出情况;
(四)上级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
(五)嘎查公益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支出情况。
第十条 下列嘎查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一)嘎查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承租费、转让费的收取情况;
(二)嘎查固定资产购进和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嘎查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四)嘎查村务办公经费的开支情况;
(五)水、电等嘎查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费用收缴情况;
(六)牧区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特困户救济补助,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嘎查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案,征地各种补偿费收入和发放、使用情况;
(二)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三)嘎查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四)嘎查集体兴办项目的立项决策、方案论证、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
(五)嘎查委员会主任、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六)涉及嘎查牧民利益的,嘎查牧民普遍关心的,或者嘎查牧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嘎查委员会应当通过召集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布村务。
嘎查委员会应当在方便嘎查牧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嘎查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传统节日聚会等一些有效形式进行公开。公开形式以嘎查牧民满意认可为准。
第十三条 嘎查牧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嘎查村务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嘎查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嘎查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嘎查委员会根据本嘎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嘎查党组织和嘎查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嘎查委员会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苏木镇、嘎查要建立嘎查村务公开档案,将嘎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群众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和处理情况等,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对嘎查村务虚假公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是嘎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要进行组织调整;是嘎查委员会成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四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嘎查级事务实行民主决策,特别是涉及牧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嘎查委员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决定,保证嘎查牧民的决策权。
第十八条 嘎查牧民会议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是嘎查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嘎查牧民代表由嘎查牧民依法推举产生,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嘎查牧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牧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嘎查牧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有重大嘎查村务应及时召开。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在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嘎查,可不选举产生牧民代表,嘎查民主决策的事项由牧民会议直接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提交嘎查委员会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嘎查党组织、嘎查委员会、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嘎查牧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嘎查牧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嘎查党组织受理并召开嘎查党组织和嘎查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具体意见或建议,由嘎查委员会召集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提交嘎查委员会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提前3天向嘎查牧民或嘎查牧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嘎查级组织的关系:党支部(党总支)是嘎查委员会、嘎查牧民代表会议、嘎查牧民会议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嘎查牧民会议负有嘎查村务最高决策权;嘎查牧民代表会议代表嘎查牧民行使嘎查政务的决策监督权;嘎查委员会对嘎查牧民会议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负责,执行嘎查牧民会议、嘎查牧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嘎查干部的主要职责:要坚持民主施政,尊重嘎查牧民的民主权利,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办事公道,廉洁勤政,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嘎查牧民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执行嘎查牧民会议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嘎查牧民义务,敢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嘎查级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嘎查党支部、嘎查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嘎查牧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嘎查牧民会议和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并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等作出规划,用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工作。
嘎查委员会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嘎查牧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在民主管理中,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嘎查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原嘎查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档案资料、债权债务等,在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嘎查委员会。移交工作由苏木镇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或者在移交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新一届嘎查委员会成员和嘎查牧民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嘎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嘎查牧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成员由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从不是嘎查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嘎查牧民中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定本嘎查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嘎查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嘎查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并分别签字,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嘎查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开支,由责任人承担。嘎查级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嘎查党支部、嘎查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由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小组成员从不是嘎查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牧民代表中通过民主推选产生,一般为3至5人。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重点监督嘎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嘎查牧民对已经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内容遗漏的或者不真实的,要求嘎查委员会在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第二十六条 对嘎查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或嘎查牧民会议讨论通过。嘎查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对嘎查村务公开涉及财务的项目均要审计。
审计工作由旗、苏木镇两级农牧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嘎查民主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及时向嘎查牧民公布。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民主评议嘎查干部制度。民主评议由苏木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嘎查牧民会议、嘎查牧民代表会议或召开嘎查牧民座谈会的形式,每年对嘎查党组织、嘎查委员会、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班子成员,嘎查牧民小组长以及享受误工补贴的其他嘎查村务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评议。
民主评议嘎查干部采取个人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评议结果与嘎查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挂钩,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苏木镇党委、政府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或罢免,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其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