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健全防止返贫致贫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做好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建村〔2021 〕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继续强化牧区危房改造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由住建局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要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
通过牧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牧区危房改造,是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牧区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牧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旗、苏木两级政府有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牧区六类人员危房改造对象为牧区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牧区低收入群体,包括牧区易返贫致贫户、牧区低保户、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牧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
(二)申报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并自愿改造的人员家庭,由户主向嘎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嘎查两委评议。嘎查两委接到申请后,召开嘎查嘎查民代会议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保障对象,并将议定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木镇政府。
3.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苏木镇政府接到嘎查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改造户资料,报至旗住建局。
4.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旗住建局接到苏木镇上报的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局、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要与所在苏木镇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拆除旧房协议书。
(三)补助标准。新建房屋且无偿拆除旧房的牧户,享受上级及地方配套补助资金2.52万元/户(中央1.4万元/户,自治区0.6万元/户,盟级2616元/户,旗级2616元/户)。
(四)资金发放与监管。建设资金除补助资金外,剩余资金由改造牧户自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旗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旗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落实、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改造方式。拟改造的牧区六类人员危房全部实施拆除新建。新建房屋必须对原有危房进行拆除。牧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应向所在嘎查提出书面统建申请。
(六)建设标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为52平方米,改造后住房须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础功能齐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七)竣工验收。住建局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应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
a) 选址安全,地基坚实;
b) 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
c) 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
d) 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e) 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指导苏木镇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切实解决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成效,切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五、健全完善调度制度
及时做好成果、经验总结,围绕保障对象确认、资金补助标准、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在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实施危房改造的脱贫户住房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日常巡察,对受洪涝、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改造措施,确保脱贫户住房安全。
对动态产生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牧区低收入群体等6类对象及时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确保不因住房产生新的贫困。继续实施月调度制度,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台账管理、节点管控。持牧户主动申报与部门预警筛查相结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推送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苏尼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