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10:49:28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尼特左旗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工作安排,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便于群众反映相关问题,现特向社会公布苏尼特左旗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集中整治的举报方式及有关信息:
一、举报范围
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活动;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牧区进行非法生产加工活动,偷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弃包装容器、废酸、表面处理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高浓度液态废物、废盐、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 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影响环保数据和报告公信力。
7. 为了节省成本或逃避监管,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纂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8.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举报方式
诚望社会各界就以上范围内的违规违法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实名举报。我局定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全力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479-2526230
举报邮箱:szhjbhj@163.com
联系地址:满都拉图镇环保林水大楼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