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左 (县)城查(扣)决字〔 2023 〕第 001 号
当事人: 苏尼特左旗亨通液化气站
地 址: 苏尼特左旗亨通液化气站
因你(单位)2号,3号储气罐与南侧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行为,违反了《液化石油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五章第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决定书附件所列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2023年6月15日 至2023 年 7 月 15 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或者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延期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物品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苏尼 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苏尼特左旗亨通液化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3MAONM5FD37
法人及负 责人: 张利清
身 份 证 号:152523******0016
住址或住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恩格尔街1组亨通煤气站
联系电话: 1394791****
职 务: 苏尼特左旗亨通液化气站 法人
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 6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