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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加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22 08:37:47   浏览次数:4929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安全有序推进苏尼特左旗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与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及模式。本方案适用于苏尼特左旗辖区内居民个人利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三种模式。旗供电公司应当优化电网运行调度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并网和安全运行提供系统支撑。

  (二)申报及接入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办理申报和备案手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旗供电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向能源主管部门推送备案。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业主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办理程序如下。

  1.旗供电公司根据电网现状,梳理具备并网条件的嘎查,并反馈至苏木镇,各苏木镇根据供电公司提供的嘎查名单开展工作,后续供电公司对具备接入条件的嘎查陆续进行推送。

  2.申请人(自然人)报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由属地政府审核并出具备案意见表。

  3.申请人(自然人)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旗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对企业资质等信息进行审核,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旗供电公司应一次性告知。旗供电公司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自收到项目申报资料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4.供电公司代替申请人(自然人)统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电力接入意见,旗发改委在接到备案申请和电力接入意见后,予以备案。

  注:上述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文件应进行整理归档。

  申报资料包括:

  1.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嘎查<社区>委员会出具房屋归属证明;

  2.项目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安全鉴定表(由申请人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现状照片(含屋顶屋面和房顶内部结构照片);

  4.由他人代办的,项目业主出具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旗供电公司意见书;

  6.真实性承诺函(自然人);

  7.其他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资料;

  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将已出具“受理通知书”全部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一次性向发改委推送备案信息,施工安装后由供电公司组织验收。

  二、建设要求

  (一)符合总体规划。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旗级相关规划,包括旗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整体景观风貌、建筑风貌管控、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文明创建要求,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要求以及区域配电网接入现状及未来规划。禁止在文物建筑、未来规划改变现状的建筑、列入征迁计划及其他发展规划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廊道中的建筑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苏木镇人民政府、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游局、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房屋产权明晰。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能够体现其合法性的材料,确保权属无争议,房屋来源及现状处于合法状态。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不得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满足安全条件。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不得影响承载其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第三方机构资质、鉴定结果认定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等存在安全隐患或引起安全隐患的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住建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运维管护。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项目投入运行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在户用光伏项目使用周期内要加强运维管护,项目废止或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光伏项目,应自行安全拆除,并采取无污染、无公害、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处置。(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遵循个人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以光伏发电项目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或变相以用户名义进行贷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同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应当与项目业主一致。旗供电公司将项目的上网电量结算电费划入指定账户。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规范、安全、有序推动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苏木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单位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旗供电公司不得将相关发电设施并网,对已并网的采取措施暂停并网。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及《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并网前,项目承建方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电力部门负责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管,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并网后,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电力部门负责运行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信局负责对项目投产运行后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协调督促。

  本方案仅适用于苏尼特左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国家及自治区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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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关于征求《加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查看4930次,截止 2024-08-26 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