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苏尼特左旗农牧水利科技局

  

  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科技、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件中发挥职能作用。

  【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农村牧区建设和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牧业管理和产业发展、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牧民人才培养和评价、农牧业行政执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水资源管理、科技战略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资源统筹、科技政策拟订、科技区域创新、科技监督评价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水利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参与涉牧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三)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和旗财政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肉类、奶业、饲料饲草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牧业、水利、科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 依法开展耕地质量管理。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六)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牧业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和牧草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以及畜禽、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负责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农村牧区文化、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京蒙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自治区、盟、旗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协同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牧业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农牧民承包地、农村牧区宅基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十五)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旗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盟、旗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十七)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旗级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旗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负责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并指导全旗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旗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二十三)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等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苏木镇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检查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五)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二十六)组织拟订全旗科技发展重大规划并督促实施,统筹全旗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对全旗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拟定全旗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协助开展国家、自治区和盟组织的出国(境)培训。

  (二十七)统筹推进全旗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组织拟订全旗科技发展重大政策并监督落实。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的拟订,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

  (二十八)牵头提出全旗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总规模及方向结构比例。牵头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统筹全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先支持方向、重点任务和年度安排。落实和运用全盟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和管理平台,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

  (二十九)牵头拟订全旗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负责全旗自然科学基金的建设管理。

  (三十)统筹编制全旗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等。

  (三十一)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全旗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并监督实施。

  (三十二)组织提出促进全旗科技安全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任务的建议并督促落实。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全旗科技保密工作和国防动员领域科技工作。

  (三十三)牵头全旗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重大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三十四)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园区建设,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旗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十六)负责拟订全旗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三十七)统筹全旗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拟订全旗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统筹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负责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组织推荐工作。

  (三十八)在履职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畜牧股、种植饲草股、乡村产业和奶业发展股、兽医股、监督监察股、乡村建设与社会事业股、帮扶股、水利股、科技股10个股室办;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保密、机要、档案、安全、信访、督查、信息化、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牧区金融、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牧、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工作。

  (二)畜牧股。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饲草料调运和管理工作。拟订饲料饲草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利用饲料饲草资源,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拟订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实施渔业科研项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拟订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组织协调配合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

  (三)种植饲草股。拟订全旗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承担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种植用途管控等有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

  (四)乡村产业与奶业发展股。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有关工作。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工作。拟订农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与初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负责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开展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情况调度工作。拟订全旗奶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奶源基地建设、奶牛遗传改良、奶畜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工作。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全旗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议。承担农牧业品牌建设和农畜产品营销输出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农牧业农村牧区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

  (五)兽医股。拟订兽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和安全,指导兽医领域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股。负责拟订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农牧业、农村牧区和乡村振兴提出立法建议,指导依法行政。负责全旗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旗本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七)乡村建设与社会事业股。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牧区人居环境、组织开展牧区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洁、村容村貌提升。健全牧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协调推动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牧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推动牧区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指导高素质牧民培育工作。

  (八)帮扶股。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政策,组织拟订旗级乡村振兴帮扶政策,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研究提出中央、自治区、盟、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落实国家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京蒙协作,协调开展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组织开展盟直单位定点帮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承担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九)水利股。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实施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政执法工作,协调跨苏木镇水事纠纷,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配合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负责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十)科技股。承担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拟订全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科技人才计划。承担国防动员领域科技有关工作。组织研究全旗重大科技问题,拟订全旗科技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旗重点行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开展全旗重大科技任务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统筹提出重大科技任务。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究提出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旗财政科技计划预算总规模及方向结构比例建议。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推动全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指导科研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组织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政策措施,推进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和科技评价机制建设。承担贯彻落实科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技评估评价、科研计划实施、科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技成果评估问效。研究提出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全旗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需求分析,协调全旗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工作。组织推动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野外观测站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任务并跟踪督促和评估问效。统筹全旗高新技术、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实施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统筹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全旗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工作。衔接相关领域国家、自治区和盟级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拟订全旗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牵头全旗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推进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相关工作。促进金融资本等社会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组织推荐工作。提出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牧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指导。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牧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拟订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办公地址:满都拉图镇达日罕街农牧水利科技局

  办公时间:上午 8:30 ——12:00;14:30——17:30(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479-2521116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毕力贡达来,局长,主持农牧水利科技局(乡村振兴局)全面工作。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