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方案》 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苏尼特左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科级。加挂旗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 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 全旗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旗人民 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建设、维护和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开 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 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演习和宣传教育。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 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和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负责人民 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 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三)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 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 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 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 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 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 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 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 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 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 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贯彻执行相关技术 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 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审查验收。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苏木镇、嘎查)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十)监督实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政策,加强供热企业经营活 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运行发展。

  (十一)指导嘎查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嘎查建设发展规 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旗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 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协同指导牧区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 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

  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 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 休人员工作。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工作。

  (二)建筑工程和法治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 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投诉。负责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等方面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 的推广使用。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 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并对评 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 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 进与创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 法规政策。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 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依法组织 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 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旗城市管理执 法队伍建设。指导全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 管理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旗住建系统法治建设。

  (三)城市建设股。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 理。指导城市市政行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建立和实施城市 管理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城市管理领域突出公共事件应急协 调和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城市建 设统计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 导全旗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四)村镇建设股。指导全旗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嘎查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嘎查保护和监督管理相 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 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同指导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五)住宅与房地产业股。监督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 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管理。协同承办中央、自治区及 盟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监督执行房地产业发展 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拟订房 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 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 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 房屋抵押等规定。管理全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 系统。

  第五条 苏尼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9 名。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兼任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芒来路(住建局3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9-2521966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办公地址: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芒来路(住建局2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9-2521966

  负责人信息:

  

  李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履行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住房和城乡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