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左旗( 县)城罚决字〔2023〕第07号
当事人: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
地址: 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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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2日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单位)涉嫌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巴彦淖尔镇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项目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主体已建设完成。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苏左旗 (县)城罚听告字〔2023〕第006 号),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左旗(县)城罚先告字{2023}第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1.1%罚款。金额为:贰万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捌角陆分(21953.86)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5财会室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向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苏尼特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4日
联 系 人: 巴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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