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4 |
苏左市监 处罚〔 2024〕 001号 |
苏尼特左旗新旺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
苏尼特左旗新旺旺超市(薛志琴) |
薛志琴 |
2024年01月11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苏尼特左旗新旺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预售商品筷小厨麻辣小龙虾调味料10袋;(净含量:200g)生产商为颐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2/08;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已无库存,没有销售记录小票,检查时,该超市经营者薛志琴全程在场。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因当事人的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销售区域的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过程中,首先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所销售的商品开展自查,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二是本案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案值85元,货值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办案人员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四)及时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
自动履行 (2024.3.19) |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