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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5-0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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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7

苏左市监处罚〔2025011

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拆零销售阿胶案

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杨文广

2025年3月17我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52523002025031780104045投诉人称“本人因生活需要在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阿胶花费40元,该产品没有厂名厂址无国药准字,无中华药典,认定为假药,故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第九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商家按照药品管理法144条第三款规定,依法退赔,忘贵局依法查处,给予本人举报奖励

2025年3月20上午,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青格尔、苏雅拉其木格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之后,对当事人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墙上悬挂《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广现场提供的阿胶随货同行单显示从广东至远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盒,包装规格:每盒250克,生产批号:202211173,生产日期:2022.09.04,有效期至:2027.08,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102069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北京同仁堂(唐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规格:每块重31.25克,阿胶拆零销售包装规格为5克/袋。生产批号为202211173的阿胶现有库存共470克,储存于中药饮片储存区,储存条件符合说明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杨文广现场提供了阿胶的供货企业资质、销售记录复印件。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广称2025年3月17日,向投诉人拆零销售20克阿胶时未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包装袋上未注明药品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等基本信息,只口头告知。

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的规定,拆零销售阿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综上,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的规定,拆零销售阿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苏尼特左旗永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自动履行

(2025年4月23日)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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