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 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全区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建督〔2024〕126号)、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全国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管〔2024〕190号)、《关于建立全盟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锡建发〔2024〕84号)的通知等要求 ,规范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及碳达峰工作方案等,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建筑垃圾数字场景应用,推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聚焦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目标,按照“部门联动、镇区共治、齐抓共管”原则,以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为主轴,以强化源头备案管理,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督导、装修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规范消纳处置设施及场所等工作,形成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顺利实现近期规划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全旗按照“动土需备案”原则,对排放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居民装饰装修除外)进行分类统计,做到应统尽统。施工单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将备案信息表上传至全旗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示的同时,对排放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坚持定期通报制度。落实建筑工程、拆迁工地、道路桥梁、水利水务、园林绿化等项目建筑垃圾排放消纳统一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源头分类减量及扬尘防治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审批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遵守承诺情况。对出现未经审批排放、使用未审批车辆、不履行处置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查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同时,倒查施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排放工地的监管责任,指定责任人,明确任务,健全工地出土日报制度,及时掌握出土时间、出土量、运输单位等信息。持续做好“四个一律”“六个百分百”等工地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从源头上监管到位。加大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对不能处理的问题提级督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排查整治,按照“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要求,城管部门联合辖区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使用非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超量装载、未密闭运输、车体不洁、带泥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管控建筑垃圾堆存点。针对辖区内卫星遥感、信访举报、自查自纠等发现的乱倾乱倒点位及历史遗留渣土点位等建筑垃圾堆存点,城管部门要逐一排查,落实责任主体,采取清单销号式管理,明确清理整治时限,加大各类建筑垃圾堆存点的治理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控新治旧”管控措施,严控各类新增堆存点位,消除存量,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
(六)拓宽末端消纳渠道。落实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设施和场所建设,充分拓宽末端消纳渠道,积极协调权属单位,优先利用废弃采石(矿)场、坑塘、自然洼地等废置地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建筑垃圾消纳场,将工程渣土直接利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交通项目工程泥浆消纳处置监管,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泥浆沉淀、晾干或固化后运出施工场地。支持鼓励建设、运行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严格落实大气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规范有序运行。
(七)完善装修垃圾体系建设。持续完善辖区装修垃圾“收、运、处”体系建设,鼓励社区居民社区登记或者网上预约实现装修垃圾收运。在居住区或集中产生点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站。加大对装修垃圾暂存点、转运分拣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八)增强“智管”效能。健全全方位数据、视频等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优化利用平台开展业务办理、数据报送、问题反馈、统计分析等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预警—发现—溯源—转办—处置—反馈—考核—分析—决策”管理闭环,实现贯穿建筑垃圾源头排放、途中运输、末端消纳的全流程管理。依托平台建立指挥调度、闭环管理等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九)提升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水平。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核准工作,对原名录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按照新的核准条件、标准进行重新核准备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辆容貌、外观标识、密闭装置、车辆电子装置等进行重点检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购置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核准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2024年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查漏洞、补短板,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在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有所突破,为顺利完成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和规划设施建设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全旗建筑垃圾整治“一盘棋”思维,发挥指挥部、工作组或专班等统筹协调作用,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制定任务节点目标,倒排工期,扎扎实实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强化信息上报。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各环节工作任务目标、信息报告及详实数据变化等,将结合工作实际与自治区、盟级部门通知要求,采取定期调度、随机调取、现场查阅等形式进行,城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严谨细致开展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四)定期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项目深化年要求,结合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各环节有关任务目标,定期督导、调度各区县(功能区)建筑垃圾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建立多层级监督考核管理制度,强化行业及属地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将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考核和城管季度综合考评。
三、责任分工
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审核并办理许可手续,出具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材料。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工作。配合城管局完成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现场联合勘验工作。督促监管范围内建设、拆除等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城管局备案;督促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纳入日常监管检查。负责核验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工地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有准运证明材料,驶出建设工地时应检查是否篷盖严密、冲洗干净等。
城管局:负责完成施工单位开工建设前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现场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运输企业获取城市建筑处置核准许可后的资料登记存档。负责“三联单”制度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运输、处置单位使用《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开展转运活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倾 倒、堆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抛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禁区通行证。 负责审定通行路线,同时对跨区域城市建筑垃圾运输项目,进行协调并统筹运输路线,保障运输与执法监管的连续性。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环节超载运输、改装改型、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 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各部门、街道及各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入库地块、已供待建地块(统称“三类地块”)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排放的监督管理; 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旗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农牧和科技局、林业草原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作为属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主体单位,应积极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全面溯源、清理整治、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