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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102/2022-0022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0-12 09:33:23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09:33:23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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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政府同意,9月22日获盟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第二节  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区域布局

第一节  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第二节  国家规划矿区

第三节  砂石类集中开采区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规划区块设置

第二节  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总  则

为推动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夯实资源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苏尼特左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全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区域及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于苏尼特左旗辖区范围的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

苏尼特左旗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北部,是锡林郭勒大草原的一部分,地处蒙古高原中北部,位于中国四大天然牧场之一的锡林郭勒大草原西北东临阿巴嘎旗,西接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市,南连正镶白旗、正蓝旗,北与蒙古国接壤,国境线长达316公里,总面积为34251.7平方公里,其中96.7%的面积属于草原,其余为丘陵、沙地和湖盆低地,湖泊十数个。气候属半干旱大陆性气候,降水稀少,日照充足,日照时数长。全旗7个苏木镇49个嘎查、4个社区,人民政府驻满都拉图镇,总人口约3.36万

旗内交通以公路、铁路为主。2020年,全旗地区生产总值(GDP)完成28.6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13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9.8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0.71亿元。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28:34:38。第一产业对全旗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4%,第二产业的贡献率为46.7%,第三产业的贡献率为15.9%。

二、矿产资源概况

2020年底,全旗已发现矿产35种和矿产地46处,有煤炭(褐煤和烟煤)、铀等能源矿产和金、银、铜、钼、铅、锌等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矿产为15种,优势矿产为煤炭、铜、钼、金、化肥用蛇纹岩。全旗已发现上表矿产地25处,按规模划分,大型9处,中型4处,小型12处。

煤炭主要分布在旗政府所在地满都拉图镇西北,查干敖包—满都拉图镇一带,主要以褐煤(无烟煤)为主,目前上表单元9处,其中大型6,中型2处,小型1处,芒来煤矿已开发利用,其余未开发利用,保有资源量为3649974千吨。

铜、钼矿分布在西北洪格尔苏木附近,乌日尼图—准苏吉一带,上表单元2处,大型1处,中型1处,目前准苏吉花矿区铜钼矿已开发利用,乌日尼图铅锌铜钨钼矿未利用,铜保有资源量73535吨,钼保有资源量136520吨。

金矿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满都拉图镇西南一带,上表单元5处,大型1处,小型4处,目前巴彦哈尔敖包矿区金矿已利用,其他未利用,保有资源量27.155吨。

铁矿主要分布在旗东南一带,目前发现的全部为小型为主,上表单元6处,已开发利用3处,未利用3处。

化肥用蛇纹岩分布在赛罕高毕苏木一带,资源量较大,目前未开发利用,上表单元1处,规模为大型,资源量为633464千吨。

芒硝分布在巴彦淖尔镇巴彦锡力嘎查附近,目前未开发利用,上表单元1处,规模为中型。

普通萤石,上表单元1处,规模为小型。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苏尼特左旗境内已完成了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20万重力测量、1:20化探测量等面上的基础地质工作,1:10万水文地质普查完成面积12520km2,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完成53幅,面积约19200km2,占全旗面积的56%;1:5万区域矿产调查已完成全旗面积的88%,面积约4050km2;1:5万化探已完成52幅,面积约18900km2,占全旗面积的55%,1:5万航空磁法、伽玛能谱测量除边境线小部分外,基本覆盖全旗。

2020年底,旗内在期探矿权72个,探矿权设置总面积1759.0558平方公里,矿种涉及煤炭、油页岩、铀矿等能源矿产和金、银、铁、铜等多金属,其中达到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有68个,面积为1619.2058平方公里,占探矿权总面积的92.11%,普查及其他阶段的有4个,面积为138.85平方公里,占探矿权总面积的7.89%。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底,全旗有各类矿山32家。按矿类划分,能源矿山2家,煤炭、铀;金属矿山7家,铁矿、铜矿、钼矿、锰矿、金矿;非金属矿山13家,芒硝(含钙芒硝)、水泥用石灰岩、石英岩、萤石(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5家,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3家,小型矿山29家,大中型矿山占比9%。按生产状态划分,生产矿山5家,开采矿种煤炭、金、铀、建筑用砂石,停产矿山27家。

截至2020年底,全旗矿业从业人员480人,矿业产值3.6亿,矿业产值占全旗工业产值的36%,其中建筑用砂石,从业人数30人,产量7.2万立方米,产值216.00万元。

五、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经过多年的开采,全旗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矿业开发挖损、压占土地资源滑坡诱发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隐患。截2020年底,全旗矿山累计损毁土地面积1912.92公顷,累计恢复治理面积1210.5公顷,治理率达到了63%。

第二节  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上轮规划发布实施以来,规划内容基本得到落实,有效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加强矿产勘查、促进矿山合理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初见成效。

一、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明显增加

全旗新增矿产地12处,涉及矿种为煤炭、金、钼、萤石、蛇纹岩,主要有白音乌拉煤田、达来煤田、昌特敖包金矿、乌日尼图钼钨矿、乌兰敖包萤石矿、乌兰敖包蛇纹岩矿等,新增资源量:煤炭39.65亿吨、金金属量2.6吨、钼金属量9.6万吨、萤石矿石量4.0万吨、蛇纹岩6.3亿吨。资源量的增加有力的支撑了全旗经济社会发展。

二、矿业结构调整及布局优化初见成效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使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状况得到遏制;矿山“多、小、散”状况得到有效改善;资源开发基本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大中型矿山比例由8%提高到9%。矿山总数得到有效控制;2015年的37家减少为32家。全旗“三率”指标考核体系已逐步健全,共伴生矿产和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也有一定进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金矿开采回收率达到了97%,选矿回收率达到了77.97%,煤矿开采回采率达到了96%。

三、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显著

全旗按照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巴彦哈尔敖包金矿,已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内。通过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责任,累计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6401.14万元,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各在期生产矿山企业通过露天采坑回填、排土场复垦及边坡绿化、办公生活区绿化、购置防尘抑尘设备等措施,完成治理面积1210.50公顷,共投入资金5.22亿元。通过财政直接投入、协调企业垫资和废弃地置换复垦项目等形式,完成“省道S101和石林旅游公路两侧废弃采坑”等6个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治理面积266.51公顷共计投入资金3712.21万元。

四、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有力

通过对全旗在期生产矿山进行超层越界测绘,查处了矿山开发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秩序有效的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审查、申报本级发证砂石采矿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通过。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我旗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总体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力推进绿色勘查、有序开发、综合利用,推动全旗矿业高质量发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旗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我旗需要牢牢把握时代发展脉搏,积极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尤其是资源环境约束、发展路径依赖、产业结构倚能倚重等矛盾突出,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任务紧迫艰巨。

从机遇看,“十四五”时期,国家以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为前提,针对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增大,为我旗勘查开发明确了方向,我旗可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推动煤化工、金属、非金属采选产业企稳向好,做精做强。国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必然加快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进程,为我旗新能源转型和推进选冶工业高效利用和低碳循环提供了市场空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有利于我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十四五”时期我旗要严格落实自治区、盟出台的相关政策,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矿业和谐发展。

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支持口岸与腹地联动性经济,我旗依托二连浩特市开放的国家一类陆路口岸,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发展泛口岸经济,为全旗与中蒙、周边区域内城镇、产业集聚区之间的矿业合作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了新机遇。

从挑战看,外部不确定因素增多,不仅对经济运行形成短期冲击,改变了一些行业的既有发展路径,对社会治理体系也带来重大挑战。外部经济下行压力将逐步向旗县一级区域传导,对我旗吸引外资、培育新动能形成制约。国家、自治区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对我旗矿业开发生态约束趋势增大。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全旗矿山产业规模小、层次低、产业结构较单一,矿产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选冶加工以初级产品为主,深加工矿产品少,相应产业链短,产品缺乏竞争力,矿产品附加值低,规模矿山数量较少,煤炭、金、钼等,已探明的资源储量较多,但开发利用力度不够,矿山企业多数为小型,缺少大中型金属矿产开发企业,已有企业实力差、投资不足、缺乏优势,矿业结构布局仍需进一步调整。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期,我旗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优势与机遇叠加、劣势与挑战交织,亟需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发展大势。应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充分发挥我旗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深度参与国家发展格局重构。努力在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环境中寻求发展,在逆境中借势借力,在危机中借机发展,坚定不移走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提高煤炭、金、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中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环境保护为主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推动全旗矿业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导向不动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济发展中最大限度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矿山企业向绿色循环低碳的方向转型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动态环境监管,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依托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战略性矿产资源,提升资源量,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积极开展砂石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保障全旗基础建设供给需求。

坚持矿业结构调整,强化资源高效利用。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矿业格局,推动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采选。推动有色金属资源集中集聚发展,加大非金属资源转化深加工企业扶持力度,培育非金属深加工产业,改造传统采、选工艺技术,加快产业升级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

坚持深化改革,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勘查监督管理手段,规范本级发证矿业权出让,优化服务,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良好秩序,推动全旗经济步入可持续、跨越式发展道路。

第三节  规划目标

配合自治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业结构更加合理,矿山数量得到有效控制,矿业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有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2025年规划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目标配合自治区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提升现有铜、金矿权勘查阶段,探求高级别资源量,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力争新发现矿产地1处,新增铜金属量5000吨,金金属量1吨。

加快矿业结构调整。积极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到10%。落实自治区矿产开采最低规模限制,倒逼产能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和不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的矿山企业退出,通过整合资源,合理控制矿山数量,控制在29个以内。提升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矿山“三率”全部达到国家要求最低标准。落实煤炭开采总量指标,全旗煤炭年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年制定本级发证砂石矿开采总量,建筑用砂、建筑用石石总量均控制在50万立方米/年。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建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和改造升级,到2025年全旗绿色矿山数量2家以上。新建、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复垦、应治尽治,闭坑矿山做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到2025年底,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完成率100%。

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创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手段,全面实施以矿业权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本级发证砂石矿“净矿”出让,依法依规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建立全方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立体监管网络,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二、2035远景展望

预期到2035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更加优化,金属、煤炭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持续增加,煤炭、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加工技术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矿山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管理监督制度建设更加完善,矿地关系明显改善,矿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专栏1  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2021-2025年

属性

矿产资源勘查

新增资源量

铜 金属量

5000

预期性

金 金属量

1

预期性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1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矿山数量

≦29

预期性

本级发证矿山数量

4

预期性

年开采总量

煤炭

万吨

≦1000

预期性

建筑用砂

万立方米

≦50

预期性

建筑用石

万立方米

≦50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10

预期性

绿色矿山数量

≧2

预期性

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完成率

100

预期性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区域布局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自治区、锡盟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的前提下,统筹全旗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布局,构建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第一节  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铀、富铁、铜、金矿产,实现找矿突破。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地质财政资金,在三道井和乌日尼图地区开展锂、铷、铍、铌钽、稀土矿种综合地质调查。积极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提升现有探矿权勘查程度。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重点开采铀矿、煤炭、铜、锰、金、萤石、水泥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矿产,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将优质石灰岩作为建筑石料开采。

第二节  国家规划矿区

本轮规划,落实国家规划矿区2处,面积750.51平方千米,涉及矿种煤炭、钼矿。

专栏2  苏尼特左旗国家规划矿区表

序号

名称

类别

面积(平方千米)

主要矿产

GK001

内蒙古苏左旗乌日尼图

国家规划矿区

119.40

GK002

白音乌拉

国家规划矿区

631.11

煤炭

针对白音乌拉矿区,重点推进芒来煤矿二期年产500万吨扩能工作,打造千万吨级煤矿,构建集原煤开采、发电、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节为一体的物流产业链,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形成闭合循环经济链,推进矿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针对乌日尼图矿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指标控制开采强度,控制钼矿新增产能,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矿山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同时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与管理,促进矿产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同步进行。

第三节  砂石类集中开采区

为保障旗内基础建设和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对砂石矿产的供给,本轮规划落实集中开采区6处。集中开采区内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投放,合理确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准入条件,限制产量低、质量差、效益不好的小型以下的矿山企业开采砂石矿资源。

专栏3    苏尼特左旗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

编号

名称

面积(平方千米)

主要矿产

拟设采矿权数量

CS001

苏尼特左旗满镇一区

44.48

建筑用砂

1

CS002

苏尼特左旗满镇四区

61.75

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

1

CS003

苏尼特左旗萨队一区

4.59

建筑用闪长岩

1

CS004

苏尼特左旗萨队二区

75.24

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砂

1

CS005

苏尼特左旗满镇五区

53.02

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砂

1

CS006

苏尼特左旗满镇六区

6.25

建筑用闪长岩

1

集中开采区内探索“净矿”出让方式,并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简化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审批。新建砂石矿设计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设置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三率”指标要满足国家最低要求,提倡综合利用、优质优用。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难以恢复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私采乱挖现象,严厉查处不按设计开采和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确保开发过程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治理修复,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按照上级分配的开采总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督促旗内“僵尸矿山”生产建设 鼓励引导同一矿体上的相邻矿山进行全面整合 对小型萤石矿,按照相关政策引导采矿权整合,扭转小、散、乱现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对集中开采区内划定的建筑用砂石矿权,采用“退一个、进一个”原则;实现对矿产资源规模化开发,推进矿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保证矿山数量不增加。至本轮规划期末,全旗矿山数量控制在29家以内,建筑用砂石矿山控制在4家 煤炭年开采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建筑用砂年开采量控制在50万立方米以内,建筑用石年开采量控制在50万立方米以内。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其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小于规定要求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将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作为审批采矿权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新建砂石矿山要达到中型以上除煤层气、富铁、金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二、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按照规划分区管控要求调整和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鼓励在期矿山深部勘查,增加资源量,提高生产规模到中型下限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力争规划期末全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

、推动萤石采矿权整合

针对生产规模小分布零散的七个萤石采矿权,积极推动矿权重组和资源整合,督促矿山尽快实施生产建设,实施分区开采集中选冶集中管理,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整合后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

、技术结构的调整优化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芒来煤矿智慧矿区,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推广绿色技术应用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技术节能改造和优化,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工艺,不断提高采、选矿智能化程度,提高“三率”指标对“三率”过低,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未完成技改任务的或没有改造希望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维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选矿技术,解决中低品位矿、复杂难选冶矿及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加快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工作,变潜在非传统资源为产业发展优势资源。推进铜、铁、金等多金属矿中共伴生的金、银、铅锌、硫铁矿等金属及低品位矿的回收利用研究。

提高“三废”的综合利用率。提高采掘废石和选矿尾矿等固体废弃物中有用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有价值元素的提取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应用新的选矿技术和工艺,充分回收有价元素;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废石,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利用新方法新技术,提高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实现废水的清洁排放。加速可燃废气的综合利用研究,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完善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与“三率”指标相关的基础数据,配套完善“三率”指标考核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节约综合利用的奖励激励机制,贯彻和保证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规划区块设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本轮规划期内未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以资源赋存、矿床规模为基础,以国家需求为依据,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约束,落实好自治区、盟级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其中落实自治区级划定开采区块1个,矿种为金矿,面积14.81平方千米;落实盟级划定的开采区块1个,矿种为化肥用蛇纹岩,面积为22.15平方千米,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

为保障旗内基础建设和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本轮规划划定开采区块2个,全部为建筑用砂,总面积为6.844平方千米。

专栏4  苏尼特左旗开采规划区块

序号

编号

区块名称

开采矿种

面积(平方千米)

备注

1

CQ001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昌特敖包金矿勘探

14.81

自治区划定

2

CQ002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乌兰敖包蛇纹岩矿勘探

化肥用蛇纹岩

22.15

盟级

划定

3

CQ003

巴彦乌拉苏木赛汉塔拉砂场

建筑用砂

5.994

本级

划定

4

CQ004

巴彦乌拉苏木赛汉塔拉东区砂场

建筑用砂

0.85

本级

划定

第二节  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做到依法管理、有效监督。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监管。通过开工报告、勘查设计、野外验收等手段,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野外地质工作质量监督。加大对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工作真实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野外勘查工作有无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吊销地质勘查企业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职称证书。

通过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探矿权维护、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和勘查区块缩减面积等措施,监督探矿权使用秩序。探索建立多手段、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及时监督管理探矿权。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规范矿业权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推进矿业权网上交易,规范矿业权转让,加强交易过程和结果监督。积极探索矿业权抵押融资等行为的有效监管形式。

三、全面实行绿色勘查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运用高效、环保的方法、技术、设备等,在地质勘查各方面和全过程中避免、减少或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质勘查目的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新勘查模式。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年度储量动态监测公示,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完善采矿权闭坑和退出管理的薄弱环节。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落实上级规划中关于开采矿种和区域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区要求规范管理,矿业权设置方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从资源准入条件、空间准入条件、生态准入条件、安全准入条件等方面严格规范。

资源规模准入条件。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矿产资源的规模相适宜,其开采规模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将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作为审批采矿权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滥采乱挖。

空间准入条件。新设开采规划区块要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区块设置要避让生态红线和基本草原,按照自治区和盟市相关要求办理临时征地或永久性征地手续,编制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恢复植被方案,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新建矿山要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完成生态预审,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土保持和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并经专家审查后备案。

安全准入条件。矿山建设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本轮规划要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要引导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停产矿山要按照“停产不停建”的原则,督促建设绿色矿山;新建矿山要同步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本旗2025年底绿色矿山数量为2家。

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

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编制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辖区有望达到绿色矿山的企业纳入规划,高标准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二、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对新生产矿山在一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三、推进在期矿山达标建设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落实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废弃物堆放面积和数量。针对停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逐个指定绿色矿山整改措施,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建成时限。同时督促停产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加大建设力度。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构建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随机抽取专家,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将第三方评估机构纳入绿色矿业发展服务信用体系,对评估过程中不能实事求是、评估标准把关不严,禁止从事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利用网络、媒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思想认识,激发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进入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安排,对绿色矿山提供建设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新建(改、扩建)矿山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部门提出的“三率”、废弃物回收利用、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安全设施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护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签订矿山恢复治理责任书,及时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治理,做到应治尽治。

对在期矿山督促编制年度治理计划,年度治理总结。对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矿山企业,应予以表彰并进行总结推广,作为示范企业;对治理效果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实行限产或关闭。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和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验收,达到标准的方可闭坑。

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止并依法查处;对存在未按照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未按照要求治理的、治理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示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接受社会监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及采矿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督促矿山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轮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由旗政府办副主任和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发改委、工信、住建、生态环境、林草、统计、农牧和科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组成。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规划目标指标纳入部门负责人考核依据,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规划实施评估调整

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全面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按照规划实施内容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差别化政策、开发布局、准入条件等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扎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地。《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或政策有重大变化,需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编。

三、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旗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年检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动态监测。

四、规划实施信息化管理

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地质云”为统领,以“一张图”数据库和政务办公、综合监管、公共服务“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构建信息化顶层设计,构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运行体系,完善我旗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五、规划实施社会监督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要逐步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有利条件。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或意见箱,做好登记,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处理。

六、规划实施资金保障

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地勘资金,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勘查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不断拓宽地质勘查投资渠道,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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