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21-001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5-17 09:33:23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苏尼特左旗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
2021年苏尼特左旗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计划免疫病种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牛结节性皮肤病。
(三)免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布鲁氏菌病结合实际进行一次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按照国家、自治区防治指导意见和本地防控需要,开展计划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进行一次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四)集中免疫时间
原则上,春季集中免疫应于5月下旬结束,秋季集中免疫应于11月中下旬结束。
(五)免疫动物种类及区域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外,对新生、新补栏畜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肉牛、肉羊免疫实行区域化管理,我旗为强制免疫区;奶牛(奶山羊)原则上不进行免疫,严格落实检疫净化措施,确需进行免疫的,要按规定以养殖场群为单位逐级报自治区进行备案。
包虫病:在全旗范围内所有家(牧)犬每年驱虫12次,每月定期驱虫1次。采用吡喹酮咀嚼片(规格:0.1g/片)对所有犬进行药物驱虫。每犬每次1—2片(体重大于20kg的犬每次1片)。确认犬吞服后在犬驱虫登记卡上进行记录,实现100%驱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炭疽、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疫病免疫,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要求免疫。
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疫苗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
二、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苏木镇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和嘎查两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免疫等义务情况,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实施。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调拨、供应、保存疫苗,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免疫义务情况和疫苗使用监督管理。
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和计划免疫疫苗经费,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的及时发放和使用监管。同时要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动物防疫财政补助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苏木镇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
推进“先打后补”
各苏木镇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要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制定实施疫苗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四)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各苏木镇要组织做好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五)做好档案管理
各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嘎查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报告制度
强制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逐级报告一次强制和计划免疫疫苗的供应情况。各苏木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特别要做好对“先打后补”信息的收集、统计,按时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苏木镇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非强制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S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非强制疫苗经营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其他
(一)各苏木镇制定年度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包括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病种),于3月20日前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
(二)各苏木镇会同旗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购买防疫服务等,并加强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各苏木镇于5月20日前将附表1-1、2、3、4上报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联系人:苏龙高娃、联系电话:15048945190,邮箱:dssyz@163.com,11月25日前更新一次信息并再次报送。
附件及报表:免疫程序1-8
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1-1.旗县市(区)免疫布病奶牛场备案表
1-2.旗县市(区)计划免疫统计汇总表
1-3.旗县市(区)规模养殖场统计汇总表
1-4.旗县市(区)规模养殖户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口蹄疫免疫程序
一、要求
除免疫保护期内羊外,对所有牛、羊、骆驼使用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春季免疫时间为4月20日-5月20日,秋季免疫时间为10月20日-11月20日。
奶牛一年免疫三次。第一次3月20日-3月20日,第二次7月20日-7月25日,第三次11月10日-11月15日。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嘎查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小反刍兽疫免疫程序
一、要求
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外,对新生和补栏的羊使用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4月20日-5月20日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对新生羔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狂犬病免疫程序
一、要求
对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免疫程序
3月20日-4月10日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程序
一、要求
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
二、免疫程序
3月20日-4月10日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牛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5倍剂量山羊痘活疫苗,皮内注射。
附件5
畜间布病免疫程序
一、要求
使用布氏杆菌活疫苗(S2株)对牛羊实施集中强制灌服免疫。
二、免疫程序
9月10日-10月10日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牛羊及时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疫情风险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灌服免疫。
附件6
新城疫免疫程序
一、要求
使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春季4月10日-4月15日进行一次免疫,秋季10月10日-10月15日进行一次免疫,每月25日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疫情风险时,对疫点内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7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一、要求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对所有鸡进行禽流感免疫。
二、免疫程序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春季4月20日-4月25日进行一次免疫,秋季10月25日-10月30日进行一次免疫,每月25日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一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8
其他常规疫病免疫程序
一、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根据疫苗种类进行1-2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氏杆菌活疫苗(S2珠)
五、包虫病
犬只吡喹酮咀嚼片
苏木镇免疫布病奶牛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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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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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 |
奶牛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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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 |
使用疫苗类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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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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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报送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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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苏木镇计划免疫汇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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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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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 |
猪 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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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 |
新城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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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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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 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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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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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快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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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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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生猪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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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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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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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生猪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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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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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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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禽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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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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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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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犬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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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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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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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牲畜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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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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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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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羊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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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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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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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
羊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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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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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畜禽饲养量单位(万头只) 免疫数单位(万头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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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报送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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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附表1-3
旗县市(区)苏木镇规模养殖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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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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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 |
生猪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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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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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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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肉禽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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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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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羊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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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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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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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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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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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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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肉牛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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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蛋禽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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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肉禽规模养殖场名称及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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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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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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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规模养殖户标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要求且具备工商经营执照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2.经纬度格式按照度分秒填写;
3.年饲养量首次填报依据2020年饲养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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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报送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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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苏木镇规模养殖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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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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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 |
规模养殖户(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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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户(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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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户(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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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户(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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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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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300-5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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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500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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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300-5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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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养量500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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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年饲养量100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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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年饲养量100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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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年饲养量1000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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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年饲养量1000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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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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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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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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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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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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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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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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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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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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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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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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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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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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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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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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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饲
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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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表统计的规模养殖户是指饲养畜禽的家庭牧场、规模养殖户;
2.年饲养量首次填报依据2020年饲养量进行填报,单位(万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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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报送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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