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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苏尼特左旗 文  号 苏左政发〔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1-09 00:00:00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9 15:21:34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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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苏尼特左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我旗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强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和《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设置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苏尼特左旗辖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奖项包括旗长质量奖和旗长质量提名奖,旗长质量奖和旗长质量提名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获得旗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2个,旗长质量提名奖授奖总数为2个,个人授奖总数为1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旗人民政府可同时设立鼓励发展奖等。

  第四条旗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鼓励苏尼特左旗绿色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苏尼特左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旗长质量奖评审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旗长质量奖评审规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研究审议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向旗人民政府和旗长提报旗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旗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修订旗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管理旗长质量奖有关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旗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六)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八条 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负责旗长质量奖的培育、动员工作,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旗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性广价值;

  (三)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旗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全旗同行业前列。

  (四)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旗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为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文化形成和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质量管理成果,对提高本单位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为单位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单位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自治区评审标准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在全旗主要媒体上发布旗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一)申报 凡符合旗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上报申报材料,经属地苏木(镇)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复核后征求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反馈;

  (四)现场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陈述答辩 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个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委会办公室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10万元,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旗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旗人民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及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旗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旗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盟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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