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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102/2015-000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苏左政办发[2015]75号
成文日期 2015-06-15 公文时限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临时和急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5 15:17:47   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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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门: 

  现将《苏尼特左旗临时和急难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5日 

   

  苏尼特左旗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   

  苏尼特左旗临时和急难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原则。统筹推动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六)坚持及时高效原则。认真制定和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工作流程,优化救助程序,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旗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 

  旗民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政策咨询等工作。 

  嘎查(社区)委员会受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旗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因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由民政局适当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急难患者临时医疗救助。将在全旗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畴。 

  1、旗民政局负责协助旗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因急重危伤病需急救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照民政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和条件,主动进行救助。 

  2、民政救助对象急重危伤病救助。民政救助对象因急重危伤病急需入院治疗,而无力预缴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旗民政局根据情况,通过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基金,代其向医疗机构预缴部分急救医疗费用,预缴费用不得超过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年救助最高限额。待其出院后凭结算凭证按规定进行救助报销后扣回代缴部分。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基金代缴金额达不到预缴费用标准的,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 

  3、非民政救助对象急重危伤病救助。我旗户籍或持有我旗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民政救助对象和非我旗户籍且无我旗暂住证(居住证)人员因急重危伤病申请救助的,由卫计局按疾病应急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经救助脱离危险后,需要返回原籍的,由民政局协助其返回原籍。 

  4、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致残医疗救助由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或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中心实施。 

  (三)其他专项救助。困难群众申请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的,由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其他急难事项救助。对因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的家庭或人员,在对其实施物质救助摆脱困境的同时,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社会力量,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五)生活无着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我旗户籍且无我旗暂住证或居住证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处理。对主动求助和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护送的生活无着及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局为其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原籍救助。对因急重危伤病需救治的生活无着和流浪乞讨人员,由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救治,脱离危险后由民政局协助其返回原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或其他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嘎查(社区)委员会根据申请救助类型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或旗财政、卫生、人社、教育、住建等社会救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或暂住证)、身份证。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社会救助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材料内容。苏木镇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涉及家庭信息内容。一门受理窗口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反馈。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及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等。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社区)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牧(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申请救助脱离困境。 

  3、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分办转办 

  (一)办理:申请救助事项属苏木镇职责范围内办理的,苏木镇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2日内,将群众申请救助事项分至苏木镇相关业务职能站所办理。 

  (二)转办:申请救助事项属旗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苏木镇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3日内,将群众申请救助事项转至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收到转办救助事项后,填写《救助事项接收回执单》反馈一门受理窗口。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在嘎查(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旗民政局审批。 

  (2)审批。旗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申请救助事项及苏木镇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旗民政局可以委托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民政局存档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通过旗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相关救助实施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救助的原则,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热线12349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旗民政局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民政局按救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民政局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我旗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与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旗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逐年进行调整。 

  第六章 意见反馈 

  第十四条 苏木镇承办部门及旗政府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办通知单》后7日内向苏木镇一门受理窗口反馈转办的救助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在对救助事项做出审批(未审批)决定后3日内填写《办理结果反馈单》向苏木镇一门受理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送交《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反馈具体救助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旗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由审批类档案和日常管理类档案组成。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帐、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发放台帐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旗民政局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苏木镇人民政府日常管理使用。 

  第八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临时救助基金和“救急难”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 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发放台账。 

  第二十三条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苏木镇可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分解和追究内容

  (一)苏木镇主要领导对社会救助申请审核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政办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救助申请的;

  2、将应当由苏木镇履行的救助工作职责交给嘎查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3、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或工作流于形式的;

  4、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理救助的;

  5、在救助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旗民政局负责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监督救助金的发放管理,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执行救助政策法规不力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救助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2、不按规定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重点核查、审批公示等工作的;

  3、弄虚作假或者把关不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享受救助的;

  4、在社会救助审批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二)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与拨付,监督和管理社会救助资金账户等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者预算不落实,导致社会救助工作不能正常实施的;

  2、未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并未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和金融机构代发等方式发放社会救助金,或在系统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社会救助金被克扣、截留和挪用的;

  3、未及时发放救助金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民政局转办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申请的。

  (三)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计、教育、住房公积金、交通、税务、工商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不执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拒不提供本部门业务管理涉及的救助申请家庭信息情况的;

  2、拒不配合、阻碍、拖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搭建,致使无法准确高效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

  3、提供虚假数据,或把关不严,影响比对结果的;

  4、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民政局转办,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救助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查处。

  (三)对于违反本细则有关要求,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能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生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苏尼特左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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