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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102/2013-000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苏左政发〔2013〕110号
成文日期 2013-12-25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5 11:06:50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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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苏尼特左旗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苏尼特左旗公益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我旗2009年对全旗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进行了区划界定,分布在七个苏木镇的49个嘎查。

  第三条  凡在我旗境内从事与公益林保护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旗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益林发展总体规划》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组织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旗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管护人员要深入牧户,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宣传,营造人人爱林、护林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资源及其管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定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监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协调和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公益林管理机构挂靠旗林工站,并适当增加编制。负责公益林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指导全旗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培育、保护管理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部门间的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旗林业公安负责全旗公益林管护的监督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破坏公益林资源及其各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森林公安还应在各嘎查聘请兼职监督人员,加强监督力度。

  第三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一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各苏木镇政府对本辖区的公益林区管护工作负领导职责。苏木镇长是公益林区第一负责人,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的单位是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公益林的嘎查是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嘎查长是直接负责人;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管护难易程度,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由远至近编号,绘制管护责任区分布图。管护责任区要保持小班完整,要有明显界线。

  第十三条  公益林管护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专职护林员、联户管护、管护队和管护站等多种形式。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可以个人管护或联户管护,也可雇人管护,但必须报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及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的管护责任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国有公益林、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其它行业和个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按日历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管护期满后,经考核符合管护合同要求且本人同意继续从事管护工作,可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从事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收回管护责任区,另行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优秀管护人员进行表彰。苏木镇和各有关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报告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森林灾害,扑救森林火灾;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毁林案件的查处;培育管护责任区的公益林资源;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林业,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能履行管护责任,了解当地情况;勇于吃苦,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苏木镇、旗林业技术服务单位和嘎查委员会人员中选聘,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专职护林员条件,通过考试、考核、推选等录用程序确定。嘎查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由全体牧民大会或牧民代表大会推选,苏木镇政府审核,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单位的领导、集体公益林的嘎查领导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十九条  护林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护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编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苏木镇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管护人员名册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

  第二十一条  专职管护人员要填写出勤表,做好巡护记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对管护责任人的管理,实行例会制。管护责任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管护责任人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政策、技术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管护情况汇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提高管护水平。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都要有会议记录和笔记。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不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力,发生违约,限期内仍不改正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其解除管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理工作,在防火期内,对责任区内的野外用火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第二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要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益林区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苏木镇驻地设置公示碑;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处设置管护责任牌;在相邻责任区的交会处设置管护界桩、碑、牌,要绘制责任区平面图,注明管护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责任区内碑、牌、界桩、围栏等管护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现移动、丢失、人为破坏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公益林培育

  第二十七条  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益林培育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公益林培育规划每三年编制一次,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林培育年度作业设计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公益林的嘎查、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的管护责任人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按规划和作业设计完成造林任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植和改造,以灌木为主,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形成复层异龄林,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功能等级。

  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抚育以提高林木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严禁单纯取材。抚育强度取下限,抚育前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三十条  护林员每年应承担管护责任区内一定数量的植树造林和抚育任务。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的造林和抚育任务由个人按照林业部门的设计完成。

  公益林必须进行围封。经营管理国有公益林的责任单位负责围封其经营管理的国有公益林;经营管理集体公益林的嘎查负责围封其经营管理的集体公益林;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的围封工作由个人负责,也可联户围封。

  第五章  公益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应由有法定权限的机关限期核发林权证,并明确其为重点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在核发林权证的同时,必须取消原有的其他权属证明,杜绝“一地多证”。不取得林权证,不得支付或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在划定的公益林区域内的宜林地上营造不少于被证占用林地面积的公益林。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移植活立木、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行为。但可进行适度的打草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限制或禁止采伐协议。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只能进行更新、低效林改造以及低强度抚育(包括卫生伐)等性质的采伐。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应大于相同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一个龄级。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宜的采伐方式和强度。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进行更新或抚育。

  公益林需要采伐的,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更新采伐和国有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经旗、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个体林抚育采伐,经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期内,不得再次出租或转让用作于森林经营无关的经济活动。

  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及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旗、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获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家庭转产或者移民后,同时也可享受锡盟农牧区人口转移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通过设置固定样地、小班调查,对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掌握公益林现状及其变化动态。每年的1月上旬上报上一年度的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建立公益林生态定位观测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通过定期、定点监测,及时获取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第三十七条  建立旗、苏木镇、嘎查三级公益林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旗政府与苏木镇签订管护责任状,实现对公益林管护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三十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苏木镇和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包括公益林申报、实施、财务、资源监测等相关资料。配备必要的档案设备,设专职人员管理,并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公益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上报公益林资源情况。

  第四十条 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准备好盟、自治区核查材料。

  第四十一条 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合同,管护成效显著的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及对破坏公益林资源和管护设施等违法行为举报和报告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行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二)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检查的;

  (三)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各项保护管理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五)经营期内私自出租转让,用作他用的。

  第四十四条 擅自移动、损毁和盗窃公益林管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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