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22-0038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09:33:23 | 公文时限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带薪年休假的执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为全旗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享受带 薪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年限要求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工作年限届满之日起的下一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6.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外,抽调借调到旗外的工作人员。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 2、
3、4、5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 天的。
二、应休未休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定标准
各苏木镇、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
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当年退休人员的年休假补贴按其年休假补贴标准和本年度工作日历天数折合的休假天数发放。
三、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各苏木镇、各部门负责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每年 12 月中旬将下一年度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备案。并每季度在本单位公示职工请销假情况,休假计划做出之后,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安排。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一次集中安排休假的,可分期错时安排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定期公示制度。各苏木镇、各部门要于每季度初将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及年休假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备案,组织、人社部门如收到监督举报情况,核实确认后,对相关苏木镇、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追责问责。
(三)严格落实年休假执行情况审批制度。各苏木镇、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严格按照单位年休假备案情况,如实填写《苏尼特左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附件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 12 月下旬将本年度干部职工年休假公示及执行情况报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旗财政局按审批表于下一年第一季度拨付应休未休工资报酬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各苏木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并安排落实好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严格按照旗委组织部、旗纪委监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苏左党组干字〔2020〕35 号)要求,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向本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坚决防止和杜绝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因个人原因或未经审批不休年休假的,视同本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借调到旗外工作的人员不在我旗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
(二)各苏木镇、各部门未按照本方案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不落实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的,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假或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改正。
(三)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旗纪委监委、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及时通报各苏木镇、各部门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四)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等调整,或与上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及上位规定为准。
(五)本实施方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