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苏左政办发〔2024〕2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16:18:11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对《苏尼特左旗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流程》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苏尼特左旗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财政资金 拨付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精细的财政资 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 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审批管理流程。
第二条 财政资金管理审批流程是指资金使用前需要 流转的程序,纳入本管理审批流程的资金包括:追加预算资 金、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二章 资金类型
第三条 追加预算资金,指未纳入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 算或由于年初预算安排不足,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 的预算支出。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指在自治区核定的政府债 务限额内,通过自治区政府代为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政府债券资金。
第五条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指中央、 自治区、盟级财 政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下达到我旗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 用途的资金。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六条 追加预算资金分为人员类追加资金和项目类追加资金。
第七条 人员类追加资金,指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由于 新增人员、工资调整等原因需要支出的个人工资福利和对个 人家庭补助。此类追加由预算单位根据旗委编办、旗委组织 部、旗人社局核定的进编审批表、个人工资表等据实测算, 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类追加资金,指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自 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上级部门新设立且在当年需要开支 及旗委、旗政府重大决策等年中必需安排的支出。追加预算 资金坚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严格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得虚报项目套取预算追加资 金。项目类追加资金,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的 项目资金均需申请部门请示政府分管副旗长和旗长同意后 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依 据,报经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各部门要提高年初预算编制和上级下达项目 资金细化的精确性和准确度,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限制 预算调剂次数,各部门基本支出不得调剂,各类项目支出年 度限定调剂次数为 5 次(审批使用附表 1)。
第四章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为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一条 债券资金由项目使用部门申报,经政府副旗 长审阅后,由财政和发改部门拟定申报方案,经政府常务副旗长提出意见,报旗政府常务会审定。资金到位后,由资金 使用部门按政府债券资金审批表申报使用( 审批使用附表 3)。
第五章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上级下达明确分配到具体部门、具体项目 的专项资金(统称“戴帽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报请部 门政府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旗长审核同意后拨付下达, 不再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使用附表 2)。
第十三条 对上级明确根据任务指标(人数、面积等具 体因素法测算指标)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方案或分配计划,报请部门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 长、旗长审核同意后拨付下达,不再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审批使用附表 2)。
第十四条 除以上两种情形,对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具体 部门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的项目资金,由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或分配计划,经 部门分管副旗长同意后,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使用 计划或方案。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 由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方案或分配计划,报请部门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 长、旗长审核同意后拨付下达(审批使用附表 2)。
第十五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厉 行节约、及时高效” 的原则,在收到文件后,对不需要拿出 分配方案的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报请部门分管副旗长、常 务副旗长、旗长审核同意后在 30 日 内拨付下达;对需要拿出分配方案的资金,于 10 日 内拿出方案按照上述程序提交 政府分管副旗长、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保 30 日 内拨付 下达该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 〔2022〕55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 金工作的通知》 (财预〔2022〕121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 我旗存量资金盘活力度,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上级下 达转移支付资金( 以旗财政部门下发的函件日期为时间节 点)收回预算统筹使用,确需继续使用的资金通过旗政府常 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审 批资金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报旗人民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凡未按程序审批,部门擅自 决定的项目支出,一律由支出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 旗人大的监督, 以及旗财政局、旗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明确的项目规范使 用财政资金,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 则》要求,做好立项、开工、验收及预决算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对结余结 转资金依法收回统筹使用。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不明显的项目,提请旗政府予以停止或调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财政局负 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