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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苏尼特左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1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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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自治区医疗保障机构对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汇总和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内蒙古税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包括六章六十七条内容。主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容进行了规范。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是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组成及缴费比例,每年进行一次核定基数;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上缴,未按时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是规定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计入的比例以及个人账户主要支付范围;四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支付,以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关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主要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规定:一是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0元(含退休职工),由参保单位缴纳,在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二是凡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三是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自负10%,其余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一是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危急重症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均由本人支付10%,其余90%由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二是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区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住院报销标准执行;三是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正当权益,对医疗费用单据丢失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参保人员可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丢失医疗费用发票核对单》及时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证明。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作为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唯一标识,《办法》中明确: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管理;二是参保人员死亡的,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所在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取手续;三是个人账户支付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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