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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持续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来源:苏尼特左旗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7-1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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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对象:

  各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驾驶人

  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三、处罚认定标准:

  (一)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2.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3.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4.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5.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二)处罚车辆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1.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违法代码1126.2.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违法代码1366.3.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未达100%的:①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违法代码1645。

  (三)处罚运输企业及车辆1.交通部门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2.将严重违法者的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四)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经交通部门检测确定为超载车辆的,在已向社会公示的卸货场内对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所卸载的货物由当事人自行联系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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