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残疾职工认证相关事项
(一)认证时间及归属
各用人单位需于每年规定的认证时间内,即3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残疾职工人数的认证工作。认证过程中,残疾职工的归属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准,工资、社保、医保等至少有一项需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
(二)残疾人证及残疾军人证认定
残疾人及残疾军人所持证件信息应与系统信息相符。如发现信息不符,应联系发证机构核对信息。对于持有证件信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的残疾军人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需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并在联网认证窗口根据持有证件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录入和认定。
(三)工资及工伤问题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包含各项扣缴部分。关于工伤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予认定。
(四)其他认定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特殊情况下的残疾人员认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编制本、社保医保证明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问题
(一)申报与缴纳
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纳工作。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
(二)在职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的计算
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需参考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包含各类用工形式。工资总额的计算也需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进行,包含各项工资和补贴等。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需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的稳步开展。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的用人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