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级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由国家投资或确认的所有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产权管理等原则,并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地方政府应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为:在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遵循经济、实用、节能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等多种方式合理配置。
第十条 配置过程中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资产配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对于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应事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购置的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涉及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国有资产配置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修改。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旗财政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