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3-0005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9-02 00:00: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序号 | 行业或经营项目 | 禁止类(限制类)内容 | 禁设依据 |
1 | 全行业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自建房转发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自建房屋、住宅、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六条 | ||
2 | 军事禁区、管理区 |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 |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
3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4 |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5 | 生产、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 ||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
6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
8 | 餐饮服务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9 | 畜禽规模养殖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
10 | 粮油仓储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一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 ||
11 | 烟草制品零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校周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12 | 医疗器械经营 |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 整洁、卫生。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
13 | 旅行社 |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14 | 收购废旧金属 |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
15 | 特定区域 |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 ||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6 | 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盟行署做出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