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00:00: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协同监管平台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旗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务院公报〔2021〕第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及诚信建设工程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及时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
各部门要规范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各部门监管执法事项及各部门职责职能的规定,按照“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计划不检查、无清单不检查”的工作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增加或减少的抽查事项及时进行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区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公共安全、质量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及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限制在不低于3%或者根据各部门职能特点及监管对象数量自行确定。
(二)统一执行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和抽查工作指引
各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细则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计划”模式。规范严格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
(三)统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应用
各部门要积极统一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双随机、一公开”模块实现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三、规范检查流程
各部门要结合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领域实际统筹制定和增补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上级部门安排执行的与本部门计划重复的一般事项计划,执行其一即可,重点事项可增加抽查频次并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调整抽查比例和频率,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内蒙古)年度抽查计划库向社会公示,抽查计划应具有显著识别性及体现主要抽查事项。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部门要按照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不同信用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部门牵头制定的抽查计划,要负责本领域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对一般事项开展抽查时,能通过智能化手段及非现场手段(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开展抽查的尽量采取以上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部门对外政务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要求,结合本领域,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不断扩大联合抽查包括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间联合抽查比例,今年各部门事项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90%,跨部门联合抽查率不低于30%,能通过跨部门联合开展的任务尽量安排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事项的开展率要达到100%。发起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各配合部门开展部门间联合随机抽查及内部联合随机抽查,认真落实联合抽查计划的制定,特殊任务要求可以按程序及时增补计划公示后方可开展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