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00:00: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