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16:24:43 | 公文时限 | 有效 |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表
填报单位: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左市监 处字〔2023〕016号 |
苏尼特左旗普济医药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一案 |
苏尼特左旗普济医药有限公司 |
李长江 |
2023年5月29日上午,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苏尼特左旗普济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提示账户或密码不正确,不能正常登录使用。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诉说因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的升级原因,第三方(东软)平台停止对处方药的审核,所以在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的升级期间处方药未能做到凭处方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苏尼特左旗温馨蒙药堂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左)市监 罚告[2023]020号,并告知该药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该药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自动履行 (2023年8月2日) |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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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左市监处字〔 2023〕 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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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温馨蒙药堂医药有限公司所销售的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一案 |
苏尼特左旗温馨蒙药堂医药有限公司 |
韩明丽 |
2023年5月29日上午,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苏尼特左旗温馨蒙药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药店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上发现从2023年4月26日-5月29日期间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在药店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上未能查到凭方购药审核信息记录,法定代表人韩明丽诉说因第三方(东软)药店凭方购药审核系统的升级原因,第三方(东软)平台停止对处方药的审核,所以部分处方药未能做到凭处方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苏尼特左旗温馨蒙药堂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左)市监 罚告[2023]020号,并告知该药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该药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自动履行 (2023年8月2日) |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