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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苏尼特左旗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4-04-2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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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关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贷款工作,根据《锡银保监分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支行、锡林郭勒盟乡村振兴局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锡银保监发〔202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是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二、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全旗建档立卡脱贫户(享受政策)和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且尚未消除致贫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三)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贷款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对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五)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贷款条件。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受理及流程

  贷款程序具体分为六步:1、脱贫户(监测户)自愿申请→2、嘎查委员会受理、第一书记审查、推荐→3、苏木镇核查、推荐→4、旗乡村振兴局核查汇总后报送合作银行→5、旗合作银行入户调查、确定客户名单→6、旗合作银行审查审批、发放贷款。

  四、财政贴息

  旗乡村振兴局可参照上一年度贴息规模,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存入在合作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贴息采取“一年一结”的方式。符合贷款和贴息政策要求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利息,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在本单位设立的贴息专用户扣除;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未用于发展生产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旗乡村振兴局对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并享受财政贴息的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监测人口进行公告,同时在有关嘎查公告栏张贴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贷款风险补偿管理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金融监管局《关于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补偿政策的通知》(内财农〔2020〕5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苏尼特左旗将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资金要按照与合作银行协议确定的贷款规模在合作银行设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混同为担保金使用。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不低于5倍放大贷款额度放贷。

  旗乡村振兴局应联合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借款人的生产和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分析,掌握资金使用状况。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贷款资金监管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旗乡村振兴局报告,经旗乡村振兴局和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引入风险分担机制。由于借款人因死亡、身患绝症、重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灾害等原因导致到期不履行债务的,经旗乡村振兴局、金融机构双方按照7:3的风险分担比例分担贷款本息风险。由于借款人因恶意不还贷款,经金融机构依法催收,3个月内未能收回本金的,金融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苏尼特左旗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6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由旗乡村振兴局、金融机构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办、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苏木镇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工作中贷款人员推荐的主体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防范等一系列审核、贷后管理及收贷工作的主体责任;旗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专项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旗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服务、检查指导、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旗乡村振兴局、合作银行根据本方案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四)做好协调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和具体宣传内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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