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左市监 处字〔 2024 〕 016号 |
苏尼特左旗凤兰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
苏尼特左旗凤兰超市(张风兰) |
张风兰 |
2024年5月9日下午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举报,称在苏尼特左旗凤兰超市购买一袋乐事墨西哥鸡汁番茄味薯条,与其他物品共消费二十五元;食用时发现一袋乐事墨西哥鸡汁番茄味薯条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9个月,诉求:请职能单位核实处理消费维权问题。当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45转办的投诉后对苏尼特左旗凤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食品货架上摆放的预售19袋墨西哥鸡汁番茄味薯条均已超过保质期,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厂;已无库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未建立销售台账。检查过程中该超市经营者张风兰全程在场。当事人虽然主观不存在故意,但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因当事人的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销售区域的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过程中,首先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对所销售的商品开展自查,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二是本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案值53.20元,货值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办案人员认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之“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详见扣押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
自动履行 (2024年7月5日) |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