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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来源:苏尼特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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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特邀社会监督员合法权益,全力保障特邀社会监督员依法依规履行职务,推动公共资源更加阳光透明交易,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监督员)是指接受苏尼特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聘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按规定从事对各方主体的监督、检查、项目见证工作,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发生的各类询问和质疑,提出改进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建议的人员。

 

征集聘用

 

第三条 监督员征集范围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代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条 监督员聘任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爱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代表性:

(三)关注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60周岁,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任遵循以下方式和程序。

(一)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监督员,可由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纪检监察等部门推荐,个人有意愿者可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步人选由中心组织选聘考察合格并经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

(三)由中心组织监督员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予以聘任;

(四)由中心统一颁发监督员聘书;

(五)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视为自行解聘。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解聘。

 

职责权利

 

第六条 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参加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参与开评标现场的监督和评价;

(三)监督员没有行政执法权,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提醒。并立即向中心交易管理科或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经提醒拒不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监督员应向中心或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反映;

(四)定期结合监督工作开展调研活动,形成监督调研报告,向中心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中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第七条 监督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开招标项目在项目开标前一天由旗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随机抽取2名监督员;

(二)监督员挂牌、着正装上岗,对指定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并在记录表上详细记录项目开、评标全过程;

(三)监督员完成监督工作应形成书面监督报告,纳入中心“一标一档”备案。不得将与交易过程的相关纸质材料带出监督区;

(四)监督员原则上只对涉及民生重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乡村振兴等重点项目的监督。项目确定开评标时间后,由中心交易管理科提出到场监督员人选,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中心建立监督员联络制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中心与监督员就交易工作进行

深入研讨,研究解决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和中心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中心针对监督员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并立即整改落实;一时难以解决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监督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交易流程规则等享有知情权;

(二)自愿参加或列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了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三)交易现场制止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干预正常开标、评标的行为;

(四)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和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监督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中心名义从事有损于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行为规范的活动;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监督公正性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礼品和其他馈赠,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干预评委正常的评标行为,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

(四)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工作。如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不得在参与监督过程中,与该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私自接触;

(六)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及监督工作中获知的相关秘密;

(七)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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